[問題] 應付職工薪酬 - 非貨幣性福利
請教各位先進,
如果某企業以自有產品做為福利發放給員工, 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為視為銷售貨物.
想請問各位的是: 從收入的定義, 其不應為收入. 所以, 譬如說:
假設某公司以自有產品做為福利發放給員工, 成本為 5000 元, 售價為 7000 元.
會計分錄該如何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唉... )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的作法貸方科目出現主營業務收入.
個人不太能理解的是: 根據收入確認條件, 實在無法理解為何會有主營業務這個會科.
想請教各位先進台灣實務界的作法.
先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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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224.43.17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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