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高會申論第二題 (申請疑義or請高手指點)
申論題
二、
甲公司功能性貨幣與報導貨幣均為新臺幣。X1年1月1日甲公司投資1,000,000美元,
在美國成立一子公司(功能性貨幣與報導貨幣均為美元)。為規避外幣匯率風險,甲公司
考慮以下列兩個遠匯合約之內含價值部分為避險工具,規避前述子公司淨投資之外幣匯率
風險:策略A係於X1年1月1日與銀行簽訂於X1年3月31日到期之零成本、淨額交割之遠期外
匯賣出合約,約定之遠期匯率為$32.8,金額為1,000,000美元。策略B係於X1年1月1日與
銀行簽訂於X1年3月31日到期之零成本、淨額交割之遠期外匯賣出合約,約定之遠期匯率
為$49.2,金額為666,667歐元,策略B合乎所有適用避險會計之條件。以下為兩種獨立之
相關匯率假設:(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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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問是「遠匯合約之內含價值」這個敘述很奇怪
我知道選擇權合約有內含價值和時間價值
遠匯合約則可以指定合約整體或即期部分作為避險工具
「遠匯合約之內含價值」老實說還是第一次看到......在考場愣很大
所以就用整體價值作為避險工具的方式去寫
沒想到
名師/志聖的解法是以即期價格(匯率)部分作為避險工具
高點的解法則是以遠匯合約整體價格作為避險工具
............這題十五分耶! GG可不是鬧著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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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IAS39第74段如下:
http://210.71.239.209/ifrs_2010/pdf/IAS39_2010.pdf (檔案p.28)
避險工具通常僅有整體之單一公允價值衡量,且導致公允價值變動之因素互相依存。因
此,企業應對避險工具整體指定避險關係。僅允許下列例外:
(a) 將選擇權合約之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分開,並僅指定選擇權之內含價值變動作為避險
工具,而排除時間價值變動;
(b) 將遠期合約之利息部分與即期價格分開。
允許上述例外係由於選擇權之內含價值及遠期合約之溢價通常可單獨衡量。評估選擇權合
約之內含價值及時間價值兩者之動態避險策略可符合避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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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IAS39也沒提到什麼遠匯合約內含價值
都嘛圍繞在選擇權合約部分.........
所以我想要對此申請疑義 (題目敘述不清楚)
希望閱卷老師從寬批改兩種方式都給對大家都開心
一方面發文詢問看看有沒有戰友也想提出申請
另一方面也請高手解惑 到底學術上/實務上有沒有遠匯合約內含價值這種說法
在我淺薄的知識中 遠期匯率似乎反映的是即期匯率+利差調整
並不是對未來匯率的預測 比較接近折溢價而不像時間價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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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2.6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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