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疑問] 關於羅馬公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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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ursuistmi (common people) 看板: historia
標題: Re: [疑問] 關於羅馬公民資格
時間: Wed Jun 15 03:16:36 2011
x※ 引述《hsin1106 (過於喧囂的孤獨)》之銘言:※ 引述《hsin1106 (過於喧囂的孤獨)》之銘言:
: 想請問 羅馬帝國時期的公民資格是否可繼承呢?
: 舉例來說 像希臘雅典 要父母雙方都是雅典人才雍有公民權
: 而羅馬人對此抱持著開放態度
: 價值上認為公民資格伴隨著義務 ex:服兵役
: 因此也給予行省民成為公民的途徑
: 根據wiki的敘述
: 212年之後 依據安東尼奧敕令,所有的自由人在帝國之中,被授與公民權。
: 但在這之前 給予一個僅因父母是羅馬公民 但並未盡任何義務的人
: 不就有違初始的價值了嗎??
: 另外在英文wiki的介紹 公民還是有等級之分
: 在權力上也有一些差異
: 是否原本的羅馬公民和之後被征服的異族之間對公民權的繼承規定也有差呢?
: 查了一些資料 大多是敘述公民的權利義務 取得途徑
: 所以請對此問題有研究的各位幫忙解惑
羅馬的「公民」「資格」,是patricii與plebii、羅馬與非羅馬城邦之間征戰締約等
兩個層面所製造出來的產物。容許plebs參政、與patricians聯姻,以及容許拉丁人與
羅馬人締約、分贓、聯姻、參政,就是公民概念的內外雙軌發展過程。所謂的「公民」
概念是羅馬共和用來有限分權的手段,可謂羅馬貴族與羅馬平民,以及「羅馬人」與
異邦人、盟邦協調共生共存的工具。就此而論,所謂公民的初始價值,就是海納百川
的統合價值。
正港的羅馬公民權,就是能夠傳承財產、投票、競選公職、屬羅馬法律之下、以及
能夠參與法律判決。羅馬貴族與平民在協調出Lex Hortensia之後,正式產生附有立法、
參政等特權的「羅馬籍」公民資格。這種「羅馬籍」的概念應運而生的社會性改變
有兩個面相。第一個就是ius civile的發展,而另一個就是以civitas作為消化
異邦人(peregrinus)的策略。
ius civile是由十二木裱法以及社會形式演變而來,提供了羅馬城邦極佳的仲裁以及
分權基礎,但卻無法處理非「羅馬人」與羅馬人之間的衝突。ius gentium這個法官
依據「信用」(fides)以及天理良心為仲裁基礎的萬民法也就逐漸成形。但除了發展
一套專門應付外國人的法律之外,羅馬還發展出了一套賦予外國人資格、使其受羅馬法
管轄的方法。贈送(或強加)「羅馬人」的資格就是如此直接的手段。
共和時期到帝國時期的發展過程中,羅馬─城邦之間的「羅馬人」意義一直循羅馬籍
(residence)與「參政」「締約」「聯姻」「遷徙」等特權的組合變化發展。
這種組合變化成為羅馬迅速擴張的重要基礎,其中包括吸引獲得「遷徙」權的異邦人
搬到羅馬,編入「羅馬籍」的戶口,順便吸收其所帶來的財富、人脈以及各種物質與
文化交流的好處。
就連羅馬城內的「公民」意義,也是羅馬籍與任何特權之間的相對共存關係。要判斷
一位居住羅馬城內的羅馬籍人士所持有的公民特權,也是必須要考慮性別、年紀、
收入、出身/籍貫、職業等,然後考慮犯罪記錄、俘虜記錄、工作記錄等項目。最直接
的羅馬籍、非公民的例子就是父權障礙。非戶長的男丁就不是全公民。另外就是年齡:
非成年、未從軍的男丁就不是公民。從共和開始就是如此。只有家長(pater familias)
才是「完整」的「羅馬籍公民」。
拉丁法(Ius Latii)形成另一種「羅馬籍公民」的意義,也就是非羅馬居民但為
羅馬籍、或與羅馬籍平籍的城邦身分。這種身分與特權之間的關係更不確定,有時
羅馬就直接單方面取消聯姻特權或締約特權。這種情況下,要論「公民」的定義
也太過不穩定了。比較適當的方式反而是強調「羅馬籍」的意義,而不是擁有特權
的意義。特別是到了帝國時期,羅馬籍與繳稅義務掛勾後,被編入戶口的意義已經
實際上取代了共和時期「居住於羅馬、參與羅馬政治」的意義了。
生而另一層概念就是「羅馬人」歸羅馬法管。這似乎是廢話,但羅馬籍人士受
羅馬法管,也受羅馬法保障:羅馬人要惡整另一個羅馬人,起碼還要提防提防自己的
法律。而羅馬人對外邦人,尤其是佔領區、殖民地等地區的外邦人來說,就不用提防
了。羅馬人惡整非羅馬人,羅馬法原則上不會干涉。羅馬人掠奪財產就是壯大羅馬人
集體,尤其是在西元前三世紀阿庇安描寫的時代,羅馬「殖民」的手段是沒有道德
問題的。共和晚期、帝國時期羅馬派到各省的總督等官員對於處理非羅馬籍人士問題
的心態、手段可以說混帳惡劣。成為羅馬籍可以帶來一層法律上「非常基本」的保障。
而稅(tributum)的問題上,從共和時期的羅馬籍人士就並非一定免稅了。每一年
元老院會決定各戶要不要上貢(tributum)、多少貢金、有沒有分紅等問題。各家各戶
按當年度要課徵的情況繳納,若有打大勝仗還可能可以拿回貢金,甚至分紅。到了帝國
時期,這個貢金已經常態化了。不是羅馬籍還不用繳。Cassius Dio在寫道Caracalla
賜羅馬籍的時候,就說這是經濟考量。因為羅馬籍人士一定要繳財產繼承稅,而卡帝
一面讓大家都變羅馬籍,一面將財產繼承稅翻倍,意圖也就可想而知。
總之,羅馬籍看似擴張,但就是大學文憑一樣。拿個學士到社會上能夠拿35K的就是那
幾間,其他的看自己造化。沒有那張紙,會有磨難;有那張紙,也不一定不會有磨難。
要分多一點紅,有那張紙也不一定有用;但沒那張紙,分紅是別想了,別沒事被別人
拿來說嘴或拿來作為開除的藉口就不錯了。
羅馬籍與財產(以及大學文憑)不同,沒有所謂的身分繼承,而是依個人能舉證的資格
決定其身分。若一男丁並非正室所生,但其家長皆為羅馬籍,或其中一人有「聯姻」
(conubium)的特權,則此男丁僅具備羅馬籍,但必須從軍、參政後,才能有諸多參政
的特權。若家長皆為羅馬籍,但此人負債或戰爭中被俘等因素淪為奴隸(servus),
他也不會是羅馬籍。若一位奴隸被其主人解放,其第三代可以從軍、參政、取得各種
「羅馬籍」特權,也是有機會的。但通例是要第三代就是了。也有奴隸直接拿羅馬籍的,
但這跟中樂透一樣。
那些你所謂的「被征服」的民族只要有經過締約、贈予、服役後退伍以及各種其他管道
取得羅馬籍,也就是羅馬良/糧民了。但相對於共和、或甚至帝國早期的「羅馬人」,
這些歸籍羅馬的人士領到的就是身分證加上良民證而已。會不會有一塊地給他們種也是
不一定,但起碼退伍了,四十來歲的人有比較好的利基點可以工作、營生、或再回役。
到了帝國晚期,像法蘭克人之類的很多都是幾十萬人把羅馬堡壘圍起來後,就地要到了
羅馬籍以及在他們自己土地上營生的資格。其實不難想見:羅馬軍隊駐守邊疆,要錢糧
的時候對於沒有羅馬籍的日耳曼人是不會手軟的。多瑙河沿岸的各部族要個羅馬籍也只
是圖一層保障。但能夠跟羅馬帝國的商賈「公平」交易、和文化上的聯繫,甚至加速
認同羅馬文明,應該是對於日子比較屬於隨波逐流、靠天吃飯、無日不征戰的日子好上
許多。起碼社會上多了一層追求穩定的因子。
最後,即便是羅馬籍普及化,各行省的羅馬人都有不同的義務,如養馳道、養驛站、
服役、繳稅等等項目要完成。成為羅馬人的好處到了帝國時期早就消失殆盡。只是
沒有公民只有更壞,因為連基本的法律保障都不會有。權衡之下,要自己弄個營生
還真得必須要屈從於羅馬賦予的資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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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ursuistmi 來自: 61.227.129.42 (06/15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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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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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公務上的確是另外一件事。
但也只有PF真正具備公民資格。未解放的家子其實仍受家法管束,不歸公民法管,不能
自己擁有財產,也不能自行立囑贈予。
另外,若不是PF,就不能參加comitia curiata、comitia centuriata以及comitia
tributa。也就不能投票,不能提案。要說PF與參與政治軍事方面的資格無關是正確的;
而近一步的話,只有PF才能參與政治與軍事方面的政策擬定。
我最大的困惑就是養子。若任PF甲收另一個PF乙為養子,是否乙即不為公民,並需服膺
於甲的家法,財產也因此不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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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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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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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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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古斯都不叫第一公民(princeps civitatis),而是principatus,最大、或元首。
princeps civitatis是一種元老院裡頭的階級,只有具備特殊能力或特質,並且具備
美德的人才能夠被公認為PC。
共和末期混亂,除了軍人代表要錢要地以外,就是許多PC在爭誰是princeps裡頭
最大隻的。也只有奧古斯都最後用這個與始皇帝同等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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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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