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接獲莫名其妙要告我的信

看板Anti-ramp作者 (紅綃)時間7年前 (2017/03/07 22:20), 7年前編輯推噓22(23134)
留言58則, 3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今天發生了一件莫名其妙的事, 請大家給些建議。 我十幾年前在這邊po了篇文章抱怨某家店, 為避免我又被欉康因此暫時先以鷄排店比喻。 看起來有點複雜,請見諒。 ----------------------------------------------------- 先簡單介紹一下,共有三種店: 甲地的「AAA無骨鷄排店」 (是"鷄"喔) 乙地的「AAA無骨雞排店」 甲地的「CCC無骨雞排店」 總之就是十幾年前我曾在甲地的AAA無骨鷄排店消費過, 當時覺得不好吃又服務態度差, 因此在這邊po了抱怨文, 覺得這家店不好,建議大家不要去。 還註明AAA有兩間,甲乙兩地各一家,性質有點不同, 我去的是甲地的。 十多年後的今天, 有位大德自稱是乙地的AAA無骨雞排店的人,他寫信來說 1.政府立案,有AAA字的雞排店只有他們一家,我可以去政府查。 自始至終只開在乙地,並無我說的什麼甲地的店。 2.我未曾在他們店消費過,為何可批評,還叫大家不要去? 此舉對他們造成嚴重的商譽誹謗及實際營業損失, 而我的行為已構成觸犯刑法 公然侮辱 及 加重毀謗罪 之事實, 依法得具體求刑及附帶民事賠償之責任。 3.要求我於106/3/9前刪除我該篇文章,否則將提出告訴。 -------------------------------------------------------------- 那實際上我經歷的狀況是: 1.當初我去的是甲地的「AAA無骨"鷄"排店」, 不是乙地的「AAA無骨"雞"排店」。 那時候去的時候因為名字很像所以有特別問過, 兩家好像有些連帶關係但不清楚是啥關係, 印象中當時的店員有解釋但年代久遠我忘了XD 總之我去的時候店內菜單文宣內都有寫「AAA無骨鷄排店」, 我手邊還有一些相關文書可證明。 2.當初甲地的「AAA無骨鷄排店」已改名為「CCC無骨雞排店」, 這點在現在的CCC無骨雞排店官網也有寫,地址沒變。 3.查詢一些網頁資料, 有提及當初甲乙兩家AAA似乎是姊妹店??後來分家了??? 其實若查詢CCC的店名, 會發現有些舊網頁的店地址是寫乙地。 4.上政府官網查詢, 有「AAA香脆炸雞料理餐廳」的立案資料, 但沒有「AAA無骨雞排店」的資料, 表示登記的資料和實際開店的店名其實是可以不一致的。 所以也可以註冊別的名字但店名加上AAA吧。 之後我回信給該位大德, 說明了我的立場,也表示此為真人真事經驗談並非捏造, 如AAA和CCC之間有什麼糾葛請在官網上註明。 如文章造成對方困擾我可釋出善意在文章後註明店名已更改, 但對方這樣未調查清楚十幾年前的時空背景就指責我毀謗讓我很不舒服, 希望對方也能夠給我個道歉我隨即會修文。 現在對方尚未回覆。 ------------------------------------------------------ 雖然很不想搞到對簿公堂,但為了保險起見, 這邊有幾點想問問大家, 如果對方堅持提告,我應如何應對? 爬文看到是提到只要說的是事實就不構成毀謗。 那當初我在該店消費的明細以及該店給的一些紙本, 是否可證明我確實有消費並無空口說白話? 且當初消費的店名的確就寫AAA。 另外,既然店名不一樣(雞和鷄根本不同) 但有時候可能也會混用, 這樣他說我毀謗他們是否成立? 又,這算是誣告嗎? 最後,連十多年前的東西都被抓出來講, 畢竟現在講的是很久以前的事, 十多年中間又改名 可能又分家的, 我怎麼會知道他們到底是怎樣演變= = 看來大家還是小心點好。 以後po文都還要考慮到這些店的同名問題, 真的覺得很煩orz 本文保留所有權利、禁止轉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64.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nti-ramp/M.1488896400.A.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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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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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你先PO文還是對方先申請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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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的那家是以CCC的相關名稱登記的。不過CCC官網上有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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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原為AAA組織,後為專精領域,改為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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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十年了,民法第197條,時效也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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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聽到要被告都會覺得煩 因為不知道自己會不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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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的文章 而且你說的也都是事實陳述 加上店家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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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供消費者評論好不好吃 你這一定不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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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煩 雖然會很緊張 但你絕對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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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過追溯期了,不用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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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連成案都有問題 比較想知道哪家店那麼棒愛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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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十幾年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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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又如何 你在陳訴事實阿XDD 而且你先別想太遠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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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連告你的第一步都走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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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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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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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理它 告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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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店不同。即便名字相同,但這種小店是以縣市登記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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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縣市都可以登記一個同名的,但老闆不一定要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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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舉證你說的是他那個縣市的才行...(前提是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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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登記的話,光同名的,全台灣就更不知道有幾家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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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陳述事實。以消費者主觀來評判,是告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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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我是你的話,明知他告不成,但刪除文章他爽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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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對方拿點好處也是可以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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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地那家登記的是CCC,但十幾年前店名取AAA,後來才改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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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而乙地那家一直都是登記AAA,地點都在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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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家店這麼愛告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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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最近在其他版有類似話題,這個網站是其他網友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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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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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很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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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比喻得挺妙的...XD (其實原店不是賣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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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告不了,這種搞不清楚狀況的檢察官才懶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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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如果不是吃的 那我也懂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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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XD ※ 編輯: xxshoxx (223.140.235.3), 03/09/2017 12: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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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竟然想了5秒鐘大家怎麼知道的....(耍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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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樓上知道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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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不是賣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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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成 不要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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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已複習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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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起訴吧這個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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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跟原PO心電感應才不告訴倪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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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 是 養動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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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QQ 所以是賣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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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查原po以前的文章就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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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14:52, , 45F
教你一招,直接反告他誣告,說不定你還可以賺一筆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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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幾乎沒成立過幾次誣告案,還是幫原PO省點時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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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沒有告點的東西就是誣告了,99%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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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都是亂教的 一個亂講下一個繼續亂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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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因為該店說要告原po,該文在十多年後又有人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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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啊這麼愛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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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太可愛了吧 誰會去爬10年前的黑店文來參考阿 何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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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不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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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22:23, , 53F
以前ptt可能沒這麼紅,不過追溯期可以從對方知悉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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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樓上不懂裝懂,知悉時起算一樣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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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已經逾最高年限,還在那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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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五十年後才知道是不是也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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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時起算都是在無逾最高年限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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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09:30, , 58F
雞與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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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li6G1t (Anti-r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