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黃牛有沒有事

看板BaseballXXXX作者 (中二病別來)時間6月前 (2023/12/13 09:46), 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2人參與, 6月前最新討論串1/1
刑事警察大隊 (一)實務上經常將陷害教唆與誘捕(釣魚)兩種觀念混淆,常見警察、調查站等執法人 員為求績效,透過吸毒者向販毒者購買毒品因而破獲毒品案,此種查緝方式即是陷害教唆 或誘捕(釣魚),以往爭議不斷,在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排除後,如再以陷害教唆方式辦 案,已屬明顯違法。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意思,因受他人(警察)之引 誘始萌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誘捕(釣魚)」係指行為人原本就具 有犯罪之意思,其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犯意,並非他人所創造,警察僅利用機會運用 設計引誘之技巧,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偵辦。兩者觀念乍看之下似乎相同,然而 兩者差別在於犯嫌主觀上原有無犯罪意圖。警察當然不能使用陷害教唆之手段辦案,但是 「誘捕(釣魚)行為?蔡震榮教授認為,警察所為之誘捕(釣魚)行為只能「通常之誘發 行為」,亦即客觀理性之人在考慮掙扎之後如果能夠加以拒絕,則尚屬合理適當,如果該 「誘發行為」過度而且強烈,則被告可以主張誘捕抗辯,因此警察行使誘捕(釣魚)偵查 仍應注意其採用之手段、方法是否正當合法,有無過度侵害人權。 (二)據奇摩新聞網報載,邇來民眾質疑警察以假冒援交對象「釣魚式」誘導網友;或者 有網路使用者在部落格張貼清涼圖照,在警察機關追查IP位置,循線查明個人資料後,以 電話或同樣寄發通知單,要求到警局製作筆錄一事。殊不知網友本有援交之意圖,且公然 在網路散播其援交訊息,其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故警 察為有效打擊犯罪,以誘捕(釣魚)方式辦案,純為案件偵辦技巧,且符合法治規定亦符 合比例原則。 -- 依這上面解釋,黃牛如果直接開超過票面價賣票,就有觸法問題 但如果是警察杯杯開價要人賣票,有人忍不住想賺差價,有可能就被釣魚執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5.82.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XXXX/M.1702432012.A.165.html

12/13 10:12, 6月前 , 1F
以後叫對方開價就好了
12/13 10:12, 1F

12/13 10:35, 6月前 , 2F
棒球版一堆法盲不懂這些啦
12/13 10:3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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