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nh股檢板一案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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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事實部分】. 脈絡:. 股票板過去牽涉到的金流訊息既多且雜,常看到有人在裡面亂帶風向,. 有些帶風向的方法已影響到學術論壇的公共形象,並可能危害板上的使用者,. 所以有專屬的檢舉版面來處理這類跟金流相關的違規文章,. 此兩板對於判斷發言者是否為分身的需求性,也比多數版面來得更迫切與直接。.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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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laptic清楚提及. → laptic: 如有分身證據,請另案提出,本文僅處理 4-5-1. 本案僅處理4-5-1,分身請另案提出,故應該只需著重於被檢舉人的發言是否有違反4-5-1即可。. 且本案的a0931070940a及a760714a並沒有送去帳號部阿?. 雖然帳號部目前的案件處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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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需求一直有被反映,而且股票板分身連坐條款目前並沒有被廢止,. 如果B帳號是A帳號的分身,A帳號違規就需要確認是否為分身,. 是的話就適用分身連坐。. 這類問題我只回四個字:比例原則。. 這邊群組務比較在意的是規範後面的邏輯、分類夠不夠清晰,. 判決文應該有寫請組務辦理的事務吧?. 除了協助板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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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請群組長針對這部分回答:. → nh507121 : 問題是該案並沒有送去帳號部,且檢 219.91.89.165 05/13 18:57→ nh507121 : 舉的並非分身條款 219.91.89.165 05/13 18:58→ nh507121 : 若板主認為需要處理分身,為何不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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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有些誤解存在,從之前的語意和申訴來看,. 你似乎認為pending的點是板主應主動職權處理分身狀況、不應該讓它拖延原案。. (即便原案是由另一個板主所主動發起....). 然而,在stock板規 5-1-1的要件裡面,使用者提出檢舉是必要程序,. 這也是為何板主會提醒另開案件或附上證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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