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惡德的幹部不能姑息,如果確實是惡搞希望樓主文中的受害者們都有掌握到證據,也
許樓主您所謂的「官官相護」只是你們收集到的證據力不夠,所以長官們也只得讓六塊厝
所長受到「寫寫悔過書」這樣輕微的處分而已。
畢竟申訊管道在現在的狀態下已過於暢通,而說實在的一樣米養百樣人,別說有這樣惡德
的幹部,也是有很多一找到機會就亂捅的弟兄啊!
小弟也不能確定樓主陳述的是否真有其事,或是以訛傳訛(希望本回應不致掀起一陣腥風
血雨。),所以就假設4月1日那天真發生了這樣糟糕、不幸、無聊召回的鬼玩笑吧!
現在即然傷害已發生了,作壞事的壞人就應該受到公理正義的制裁,而我們海巡人呢,平
時訓練的法學素養就是展現的時候啦!(訓練一直是拉賽的東西,但教育的確是百年大計
啊)
讓我們探討一下六塊厝所長(以下簡稱六所長)在這案例的行為上是否構成陸海空軍刑法
的第44條凌虐部屬罪和第45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如果樓主覺得受到召回的受害者們也就
是當事人們受到六所長的召回是符合上述的凌虐或不應懲罰而懲罰的話,那麼接下來我們
再來檢視一下能掌握到的證據,六所長召回當事人的行為是以電話所產生的吧?那麼電話
錄音有保留嗎?當事人接到召回命令回所,港區監視系統是否有攝錄到當事人因此回到駐
地的畫面,更有力的在回到值班桌前的畫面,並且趕緊保存下來免遭覆蓋(發生才2天,
現在的港監或營監應該都能有一週的暫存空間了吧?)上述2項的證據是較難取得的,但
小弟認為應較具殺傷力;接著當事人的假單是否保存良好?總不能連證明當事人確實處於
休假期間都作不到,那就沒得搞啦!以上是小弟目前考量到的,不足之處望各界強者不吝
指點一二。
接下來談談申訴這條不歸路…即然走上了就沒得回頭,再大的長官上頭還是有長官滴,就
是皇帝也有被革命的一天,向大隊長申訴所長沒用,那就再向局長、總局長、署長、行政
院長、總統、各大媒體…等申訴啊!x果亂報花重金買海巡爆料應該不是新聞了吧!所以囉
,除非沒勇氣不然就是沒證據,否則一切不過是空談,然後只能推拖都是「官官相護」(
唉…就是樓主的這四字,引得小弟在此大發淺見,唉…)
最後祝福還在海巡無間道裡的苦主們能在歷練無間斷的痛苦中獲得人生寶貴的成長喜悅,而
為惡者,或不知自身正在為惡者也請記得「天理昭彰,報應不爽」這句話,還有出來跑的
遲早是要還的,感謝各位大大們賞文,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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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6:2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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