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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公共工程發包後再分包是否需要公告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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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7(17推 0噓 41→)留言5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adJoe (Masterless)時間9年前 (2015/08/07 16:3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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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營公司將一件公共工程經公開招標程序發包給一私人總承包商. 請問該總承包商欲將該工程中多項工作分包給其他次承包商,是否需經公告招標程序?. 如果不需要, 不就失去公開採購的意義? 總承包商形同國營公司的白手套?. 謝謝.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

推噓4(4推 0噓 4→)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eorgeliu (開始混日子)時間9年前 (2015/08/08 10: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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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公開採購的意義跟分包商是誰根本無關。. 公開採購的意義是政府機關在購買物品或是找人幫忙興建工程的時候,. 為了讓所有廠商能公平競爭,同時也減少公務人員在採購時發生弊案的機率。. 事實上採購法也考量到大型工程往往不是單一營造廠可以完成的,. 所以本來就允許適當的分包存在。. 假設都限定為必需要
(還有283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HELF (工作 QQ)時間9年前 (2015/08/08 13: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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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可能要先閱讀. 採購法(GPL) 65 66 67條. 轉包. (主要部分). 分包. 這裡要弄清楚. 民法契約關係中. 機關是和得標廠商 有契約關係(採購契約). 得標廠商和其他廠商之間的關係. 原則上(採購契約)上沒有規定的 機關也沒有權限去干涉. PS.以上建立在 工程契約大部分屬於"承
(還有56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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