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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公共工程發包後再分包是否需要公告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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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公開採購的意義跟分包商是誰根本無關。. 公開採購的意義是政府機關在購買物品或是找人幫忙興建工程的時候,. 為了讓所有廠商能公平競爭,同時也減少公務人員在採購時發生弊案的機率。. 事實上採購法也考量到大型工程往往不是單一營造廠可以完成的,. 所以本來就允許適當的分包存在。. 假設都限定為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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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可能要先閱讀. 採購法(GPL) 65 66 67條. 轉包. (主要部分). 分包. 這裡要弄清楚. 民法契約關係中. 機關是和得標廠商 有契約關係(採購契約). 得標廠商和其他廠商之間的關係. 原則上(採購契約)上沒有規定的 機關也沒有權限去干涉. PS.以上建立在 工程契約大部分屬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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