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轉錄][轉錄]中國十億農民的吶喊,還我 …

看板CollegeForum作者 (懶得想摟)時間22年前 (2002/10/18 09: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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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niNews 看板] 作者: KarlMarx (保衛穆斯林!) 看板: NTUniNews 標題: [轉錄][轉錄]中國十億農民的吶喊,還我人權! 時間: Fri Oct 18 01:10:16 2002 ※ [本文轉錄自 NTULabor 看板] 發信人: KarlMarx.bbs@TWServ.csie.nctu.edu.tw (穆斯林兄弟與菲律賓姊妹, 看板: NTULabor 標 題: [轉錄]中國十億農民的吶喊,還我人權! 發信站: 台灣文化資訊站 (Wed Oct 16 00:02:11 2002) 轉信站: Ptt!TWserv 轉錄自esouth-community@yahoogroups.com.tw 標題:中國十億農民的吶喊,還我人權! 作者:黃鐘 (yie@yam.com) ◆ 中國農民,從一九五八年起成了二等公民 農民,是指沒有城市戶口的公民,是一種身份,不是一種職業。職業 可以選擇,而身份卻是生死相伴,還要子孫世襲。如果不是考上大學、 當了公務員或者軍官,農民就只能子子孫孫是農民。 一九五四年,中國政府在其憲法中也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 由;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宣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 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中國政府也在其憲法中肯定 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條款。 然而,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中共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 卻通過了嚴重違反人權准則、將農民視為奴隸的「戶口登記條例」。 從此農民,成了世襲的奴隸、世襲的身份。昔日,農民們遇到荒年, 至少還可以出去逃荒要飯。如今,他們不得不被迫承受,比要飯還要 悲慘的命運。 有誰不希望生活在一個自由、平等的中國裏,有誰不指望憲法和法律 能夠給所有的公民以平等保護。這些,既是政府的義不容辭的責任, 也是文明社會的起碼要求,但對奴隸來說,一切全都成了泡影。 ◆ 舉世無雙的國內簽證制度 中共政府規定,一個農民如果離開自己的家鄉,在戶口所在地市、縣 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就必須申報暫住登記。但是,一個城 市居民到農村去卻不用辦理暫住登記,這又是何等地不公平? 按照戶口條例的規定,如果農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居住時間超 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 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這,就是中共 國內護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趕緊續簽,如果審查通不過,你不自動離 開,那就是非法居留,警察會將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驅逐出城。 常住暫住,不是依據事實本身,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你不想「常住」 也必須「常住」,你不願「暫住」也只能「暫住」。一個農民離開了 他的出生地,竟然如同到了異國他鄉一樣,荒唐地要在自己的國家辦 理「暫住證」。試問,除了中國之外,世界上還有哪個國家有這樣的 法律和規定? 國內有流動人口八千萬到一個億,申領暫住證的大約有四千萬人左右, 以每個暫住證一百元計,公安部門每年就至少可以收四十個億!如果, 一個新疆或者西藏貧困山區的農民來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幾百塊錢 的路費,首先要花二百元把暫住證辦了,否則就不能租房,沒有房子 住露宿街頭又是違法,就可以被收容並遣送回原籍,還要交一筆不菲 的收容遣送費…他們一年的收入,就這樣全部打了水漂!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中共政府終於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該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 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徒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當然,我們也沒 有理由忘記中共政府一九五四年公佈的憲法承諾。 ◆ 在自己的國家,自由遷徙有罪? 請看北京晚報上「法制周刊」二○○○年二月十六日的一篇新聞報導: 昨天(大年初幾),當記者(沒有北京戶口者不能當記者)來到位於 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看到這裏出奇的冷清(嫌不熱鬧?), 只有幾十人(在這裏過年的人太少?)等著被遣送(押送?)回鄉。 可是就在幾天前,情形卻大為不同。副站長丁連江告訴記者,春節前 這裏最多時有將近一萬人(請問遣送站有幾個房間,每個房間要住多 少人?),一天蒸窩頭就要五噸(還吃什麼?)。 除夕夜,他們用火車送走了最後一批盲流,節前的一個多月,他們一 共組織了一百二十三節火車車廂,遣送走了一萬六千四百九十六人。 記者瞭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創下了歷史紀錄(成 就?),達到十四萬九千三百五十九人,出動警力九千九百四十人次, 而在此之前,每年不過收容遣送四萬到六萬人(可以估算一下,中共 國每年有多少人被收容遣送)。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這裏一天就收 容了四千一百六十七人,創下了北京日收容的最高紀錄(為什麼這一 天會那麼多?可能是進行了大搜捕)。 上海新民晚報二○○○年九月一日的一則報導:「從現在起到九月底, 本市警方將出動一百台巡察車輛,用於收容在街頭的流浪、乞討、露 宿、賣藝等外來三無盲流人員,以維護本市的治安穩定和國慶期間的 良好社會秩序。」流浪和乞討,在中國竟等同於違法! 然而,除了流浪、除了乞討、除了露宿,「盲流」們還有什麼罪過? 他們違犯了治安管理嗎?沒有!他們涉嫌犯罪了嗎?也沒有!也許, 中共政府不願意見到城市有貧民窟。可是,那些年收入只有幾百元的 農民,他們生活的農村又叫什麼窟呢?!如果,農村比這種狀態要好 的話,他們會到城裏來嗎? 一個農民,昨天還在工作,由於今天就業限制法令的出籠,飯碗被砸 了,已經沒有了「正當生活來源」,流浪乞討也不行,於是就成了被 收容遣送的對象!進城謀生的農民,失業是違法,沒有同情,沒有救 濟,還要把人身自由給搭上。不知道有多少人,就這樣被逼上了貧窮 和犯罪的絕路。 ◆ 天生的賤民,沒有勞動的自由? 如果我們翻開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它們刊登的招聘廣告中照例有 這麼一條,那就是「要求有北京市城鎮正式戶口」。中國又有哪個城 市不這樣做呢?沒有!然而可悲的是,竟沒有人控告這些媒體刊登歧 視性廣告,更沒有人控告用人單位進行歧視性招聘。 其實,就是去告,也沒門!為什麼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沒有勞動 的自由?江澤民不是一再聲稱「生存權是首要人權」嗎?可當農民被 認為是天生的賤民,甚至連工作吃飯的權利也被剝奪時,這些「生存 權」的發明者又跑到哪裏去了呢? 中共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勞動法則肯定:「勞動者享 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中國政府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正式簽署的聯合國「關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也規 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 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這就說:用工單位要求應聘者必須具有某地戶口的做法是違法的,是 對公民權的侵犯;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也是違法違憲的,是對公民權 的侵犯。因此,當一個公民感到自己的勞動權受到侵犯時,他就可以 提起民事訴訟。 不幸的是,狀告無門啊!那些進城謀生的人們,他們大都是出賣自己 的勞動能力,而勞動能力如果不能賣出去,那就等於零,他們也就沒 有了麵包,沒有了住房,沒有了在城市居留的資格.... 如果呆在農村,說我們沒有市場經濟意識;如果外出尋找工作,又會 被稱為盲流;如果我們憑自己的能力進城找到工作又說是搶了城裏人 的飯碗!那麼結論只有一句話,農民是地地道道的二等公民,一切的 一切都是農民打娘胎裏帶來的錯。 農民並沒有去強迫誰必須雇傭自己,他們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辛勞!難 道這也叫搶飯碗?難道這也是罪過?農民沒有工作時,沒有保險沒有 救濟金;農民生病時,如果沒有現錢,醫院就不會收留,只能挨到油 幹燈盡被扔進爛葬場為止。對於農民盲流而言,與其是在打工,不如 說是在玩命更切合實際! 我們真誠地希望,中國每一個公民,都能夠自由、幸福和有尊嚴地生 活。 -- 與全世界被奴役被欺凌人民站在一起 -- ※ Origin: 台灣文化資訊站 ◆ From: swtp129-231.adsl.seed.ne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5.180 -- 懶得想簽名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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