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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wilfish (台灣綠鵲)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震怒] 立院初審 擴大範圍 六月以下刑期 均可易科罰金
時間: Fri Jun 27 17:53:19 2008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06/27 04:32 羅暐智、劉鳳琴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初審《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易科罰金的適
用範圍,未來不論罪刑輕重,只要是受宣告六個月以內有期徒期或拘役,都可易科罰金。
法務部認為,此修法恐將惡化「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的流弊。
法務部認為,易科罰金過度放寬,又剝奪檢察官的裁量權,有錢人就更不怕犯罪,反正只
要不被關,錢就可以解決一切,更悖離人民的法感情,與社會期待不符。
法界人士說,最近的案例就是台南縣長吳健保的賭博罪,判刑五個月,檢方不准吳健保易
科罰金,但經吳妻提異議後,法院改裁定可易科罰金,此可視為「吳健保條款」。
按照現行條文,本刑在五年以下的中、輕罪,如受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才
可以聲請易科罰金,再由檢方做定奪是否准許。如今初審通過拿掉五年的規範,等於是連
重罪都可以易科罰金。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主張,易科罰金的要件以最重本刑五年為限,不符合法律一視同
仁的公平精神,因此,提案去除最重本刑刑期限制,不論罪名,凡是受宣告六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均可易科罰金。
不過,法務部持反對意見。法務部指出,根據統計,去年度有四成以上可易科罰金的人沒
有聲請易科罰金,可見擴大易科罰金適用範圍,可能只是擴大了富人可以易科罰金的範圍
,對窮人並沒有太大影響,惡化「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的流弊。
舉例來說,像有錢人酒駕,不怕被罰錢,未修法前,執行檢察官可以不准其易科罰金,但
修法後,檢察官沒有裁量權,必須一律准其易科,就達不到刑罰的目的。
法務部也說,易科罰金的範圍如過於放寬,將更容易造成富人唆使或利用他人犯罪,富人
再用錢贖刑,而也因為不會坐牢,將增加透露實情的難度,更難發現事實真相。
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吳清池則認為,審判權在法院,法官判決時會考量犯罪情況,此案
若通過,對法務單位應該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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