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消聞] 救護車撞車傷人 駕駛業務過失判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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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mtstone (石頭) 看板: FiremanLife
標題: [消聞] 救護車撞車傷人 駕駛業務過失判刑4月
時間: Thu Apr 29 14:38:09 2010
日期:2010/04/29 04:11
新聞出處: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29/78/24qq7.html
〔記者林良哲、謝介裕/綜合報導〕南投縣水里消防分隊隊員湯中一駕駛救護車,從南投
送病患到台中市就醫,卻在台中市五權路、英才路口要通過紅燈時,撞上一位簡姓婦人所
駕駛的車輛,法官審理認為救護車雖有優先路權,但要等待前方車輛避讓後才前進,依業
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湯某有期徒刑4月。
頸椎受創 婦人變植物人
判決書指出,被告湯中一(28歲)是南投縣水里消防分隊的隊員,負責駕駛救護車,去年
5月12日晚間11點多,他從南投送病患到台中市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並依規定
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沒想到在五權路、英才路口要通過紅燈時,一位簡姓婦人所駕駛的
車輛綠燈正好直行通過,可能沒有聽見警鳴器聲音,因而發生車禍。
事後,簡姓婦女因頸椎受傷導致意識喪失,成為植物人,其家屬控告湯某涉嫌業務過失致
人重傷,法官審理時,湯某一再喊冤,指稱已依法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對於車禍意外發
生並無過失責任。
闖越紅燈 應注意未注意
但法官將此一車禍案件送請台灣省台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出來,湯
某所駕駛的救護車並未等待綠燈號誌向車輛避讓,就直接闖過路口,是肇事的主因,而簡
姓婦人所駕駛的車輛也要通過綠燈,並無注意或聽見警鳴器,為肇事次因。
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1項6款規定,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
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因此湯某還是必須注意來往車輛,
才能闖越紅燈,在此應注意而未注意下,造成車禍發生,法官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湯某
有期徒刑4月。
肇事人:尊重法官判決
被告湯中一表示,他尊重法官判決,也不會提出上訴;南投縣水里消防分隊認為,湯某是
為了救人才一時疏忽而造成該交通事故發生,希望法官能予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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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如果是開車的說聽不到也就算了,但是機車騎士也說聽不到警鳴聲??
這是該說消防人員在說謊還是機車騎士在說謊?
有聽過救護車的警鳴聲都知道,那個聲音是會讓人從睡夢中被"吵"醒的....
另外...看來以後跟學長們的車的話,要和他們說要好好的尊守"紅燈停,綠燈行"的交通
規則了。管他患者的生命有多緊急,不然闖紅燈下場就是被抓進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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