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訴與民訴的拘束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如雲)時間9年前 (2015/04/04 05:11),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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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問題想請教版上各位前輩 最近在唸民訴,在許政大老師的民訴課本課本P2-44 關於迴避的問題,寫到:「少數說採『拘束說』之見解, 認前審應解為「前一次審」與是否同審級無關」 然後老師在課中也說,拘束說指的是法官不能「連續2次」審同一案件 因此在「前前審」的案例中,採拘束說者,不需迴避。 因為不是「連續兩次審」 但在刑訴裡 也有審級說拘束說的爭點,引用的文字也都是 拘束說:「前次審」 但是一般坊間的書在講刑訴中的拘束說時,認為是基於裁判自縛性 所以只要法官參與過該案,就應該要迴避。 例如,孫宥、荷構刑訴爭點整理P2-12: 「只要法官對案情有知悉,即應迴避」 所以在前前審的案例中,刑訴的拘束說要迴避 但民訴和刑訴在講拘束說時,使用的文字和依據都相同,為何判斷不同呢? @﹍@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208.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8095483.A.9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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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說法都可以,所謂的拘束說,在不同學者見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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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同解釋,所以兩個老師說的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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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學的拘束說是只要審過該案就要迴避,是比較理想中的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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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而我國實務上根本無法實踐,因為法官人數不足,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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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採;而日本實務是採此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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