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司法三等強執第四題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時間8年前 (2015/11/19 17:07), 8年前編輯推噓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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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對乙有新臺幣800萬元債權,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 對乙之A土地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漏未先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即先依債權人之聲 請至土地現場查封,乙於現場獲知土地遭查封後,立即趁地政事務所還未為查封登記之前 即出售該地予丙並辦竣移轉所有權登記,請問: (一)乙、丙間所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之效力為何?(13分) (二)甲可否據此請求國家賠償損害?(12分) 對不起,我知道我問得頗鑽牛角尖,主要想請益今年參加三等的大大們, 都是怎麼解這題的,因為看完兩家解答跟書甚感困惑,尤其是第一小題。 保成http://paochen520.pixnet.net/blog/post/61500709 高點http://lawyer.get.com.tw/answer/clerk.aspx?f=answer_menu 第一小題: 1、想法:按強執第51條,查封相對效, 我對物權行為即讓與合意,是相對無效,沒有疑問。 但是,移轉登記,到底是亦相對無效,抑或有效? 強執的學實如下述,但實體法老師有其他意見嗎?或者現在誰是通說? 請益大大們都怎麼寫呢? 2、 (1)高點的擬答http://lawyer.get.com.tw/answer/clerk.aspx?f=answer_menu 是引66 8決,認為有效。保成也是採有效,用類似的實務見解:50台上96判例 (2)張登科師書引陳榮宗師書認為無效, 雖因執行時仍有撤回而「使查封效力消失,使登記變有效」的可能性, 故不宜同意在執行時為塗銷,應先拍定再逕為變更登記給拍定人。(喬律4-115頁) 第二小題:這題的爭點是? 1、想法:爭點是指能否善意取得之爭執,影響是否要國賠嗎? 善意取得vs查封效力貫徹(86台上2858判決、68台上3079例) 又請問各位大大採哪一說?(喬律4-114頁認為後者是通說與近期實務) 2、想法2:抑或是國賠的哪個要件,在本案例中有爭執?比如怠為執行職務或因果關係? (類似的梗,92年台上字第1783號)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禁止第三人移轉」之扣押命令 ,旨在確保將來債權人權利之實現。是該扣押命令對第三人當然有禁止處 分之效力,如此方能確保扣押命令 (亦稱禁止命令) 在強制執行程序之查 封功能,否則,任由第三人將該物移轉與他人,必導致將來債權人權利實 現之不可能,該扣押命令即形同具文,是以,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不動產 移轉請求權實施假扣押時,執行法院自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通知地政機關為假扣押登記,使不特定第三人能獲悉該不動產已有查封之 事實,避免善意第三人就該不動產為交易,而影響債權人權利之實現。原 審既認定被上訴人核發本件執行命令,其所屬承辦之人員有依據執行法官 之指示發函通知囑託地政機關登記之義務,竟怠於執行職務,未發函囑託 地政機關為扣押命令登記,則第三人蔡○賢將系爭土地移轉與他人,倘使 債權人即上訴人之債權落空,因而受有損害,能否謂被上訴人辦理本件強 制執行之公務員怠於通知地政機關為登記,與上訴人所受之損害間無因果 關係?非無研求之餘地。 非常抱歉打這麼一長串,厚顏請益,拜託拜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49.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7924022.A.BB3.html ※ 編輯: sy010543 (140.119.49.56), 11/19/2015 17: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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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是寫二說。實務: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所以移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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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51條2項,相對無效說(所以移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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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似乎是寫「若採實務,乙、丙移轉登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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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寫76條1、3項,再寫國賠2條2項後段怠於執行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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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寫76條1、3項,再寫國賠2條2項後段怠於執行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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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要件還沒寫齊全XD)再寫法院有去查封,甲不能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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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未囑託地政查封登記,就據以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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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我大概這樣寫,分數是19分。但我後來看了補習班擬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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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76條3項是寫「應」先通知呀... 那法院沒通知不就怠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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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覺得是我法條沒讀仔細,補習班擬答好像比較對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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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可是25還是拿到19,該不會考官也這麼想吧,請教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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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的分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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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一)查封後移轉效力:1.民法學者:絕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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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2.強執學者:相對無效。我在考強執當然要採強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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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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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點一下查封貼了封條實務認為就有公示外觀,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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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乙丙都不能對抗甲,也不會有善意取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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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然採相對無效說,乙丙移轉對甲沒權利損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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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張無效。所以不會有國家賠償問題。我拿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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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還有寫到雖然採相對無效,但在實務運作下變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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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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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唔,兩位大大都超猛,期待兩位大大上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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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閱卷老師可以接受的答案範圍頗廣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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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題嗎?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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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這一題你也可以看看98執達員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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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一題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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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強執拿74,不過其他科考太爛~~所以連一試都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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