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行政法終於找到答案了~真的沒有讀書會嗎?
昨天在板上問了問題
結果沒有前輩聽得懂小魯想表達的問題
面壁思過中 反省國文程度之低下
今天在林清老師教科書上找到答案
整理出來
給大家做個參考
話說
北高雄真的沒有警察跟法警的讀書會嗎
有沒有人願意收留小魯的...
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 P5-26
訴願人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以作行政
處分,而訴願人仍不服時,受理訴願機關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訴願,是否適
法?
一、機關於人民提起訴願後始作成行政處分
(一)有利之行政處分
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
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二)不利或並非完全有利之行政處分
1.受理訴願機關不得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將怠為處分之訴願作駁回之決定,因就法
條之文義及其編列次序解釋,該條「行政處分」,應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
2.依程序保障、訴訟經濟目的,訴願機關應將怠為處分之訴願續行為拒絕申請之訴願
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2月聯席會議
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以作成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
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並為實體審
查
二、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前為行政處分,訴願決定即應以無理由予以駁回之見解,人民
如對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勢必就遲到之行政處分重為訴願,如人民不知應另為救濟
,將喪失實體保障之機會,對人民權益之保障不夠周延
三、以人民提起課予義務之目的觀之,訴願人因行政機關怠為處分而訴願後,受理申請
之行政機關所為遲到之行政處分非完全有利於訴願人,雖訴願人仍可就該遲到之處分另行
訴願,惟如此作法,程序不符經濟原則
四、此一遲到行政處分並不影響訴願程序之續行,性質上均為行政機關內部自我審查之
機制,基於同一法理,當無要求訴願人須就遲到之行政處分,重新提起訴願之理
小魯剛剛把word直接複製貼上
結果排版縮排都跑掉了
小魯已經盡量整理了
大家將就點看吧
也請前輩們提點小魯的不足之處
感謝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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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前輩的回答 已經該版加入我的最愛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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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第一次接觸訴願法 謝謝您在之前文章的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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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類似 但我是來考試的不是做學問 所以這個解答夠解除小魯的疑惑了
※ 編輯: maxim20xx (122.121.47.18), 11/19/2016 15: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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