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 受領遲延後標的滅失之法律效果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Tray)時間4年前 (2019/08/18 01:41), 4年前編輯推噓4(4031)
留言35則, 6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假設甲向乙買一動產, 在買受人(甲)受領遲延後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使給付標的滅失, 此時法律效果除了比較容易想到的「可歸責於債權人之給付不能」 (免給付義務§225I+得請求對待給付§267)之外, 出賣人(乙)可否主張§226損害賠償及§256解除契約呢? 同題目某本參考書認為可以(下面有貼連結),另一本卻沒有寫可以,翻張台大的債 一時也找不到答案QQ,因此上來求解~ 自己的想法: 1.對買受人來說,其所負義務為「給付價金」,而給付價金似乎沒有 給付不能的適用,因此應該不能適用§226+§256給付不能的規定? 2.如果想成買受人有「受領」的義務,那應該是「對己義務」而不能稱作 「給付義務」,因此也不能適用給付不能規定? 原題: 甲向乙購買一尊由乙所精心雕琢之白犀牛木雕,價金新台幣75 萬元,甲乃先行給 付一部價款新台幣15 萬元予乙。甲、乙雙方同時約定,於甲受領該尊白犀牛木雕 後,再行給付剩餘之新台幣60 萬元之款項。因該尊白犀牛木雕尚需做一些修整, 因此乙與甲約定,於1 月15 日時再由甲前來乙處領取該白犀牛木雕。 然而,在此間,甲卻在丙處尋獲一尊更合適之黑犀牛木雕,並當場以新台幣80 萬 元之價格向丙購買之,所以,甲已不再需要該尊白犀牛木雕。進而於1 月15 日乙 通知甲前去受領該尊白犀牛木雕時,甲乃對乙置之不理。嗣後,又經乙多次催告, 甲仍不為所動。不料,於2 月1 日乙處因突發之地震以致令該尊白犀牛木雕完全滅 失而無法修復。因乙有為該尊白犀牛木雕投保,所以,乙乃自保險公司處獲得新台 幣50 萬元之保險金。此時,乙仍向甲請求給付60 萬元之尾款,惟甲不但拒絕給付 新台幣60 萬元外,更進一步向乙請求償還先前所給付之新台幣15 萬元。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107政大法研民法組民事財產法第二題) (參考書解答有點長,有興趣參考可參 https://reurl.cc/a6oq7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183.2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6063694.A.99D.html ※ 編輯: henrychang (150.116.183.200 臺灣), 08/18/2019 01:48:57

08/18 03:04, 4年前 , 1F
367是特別規定,同時是對人義務也是對己義務
08/18 03:04, 1F

08/18 03:32, 4年前 , 2F
對出賣人而言債之本旨應係買受人給付價金受領不過是買
08/18 03:32, 2F

08/18 03:32, 4年前 , 3F
受人的從給付義務 另外個人認為再討論這個略嫌刁鑽
08/18 03:32, 3F

08/18 03:32, 4年前 , 4F
基本上受領遲延只要有提到注意義務的標準降低 以及你
08/18 03:32, 4F

08/18 03:32, 4年前 , 5F
所提到的仍可主張對待給付已為足
08/18 03:32, 5F

08/18 09:59, 4年前 , 6F
因為有實務見解認為受領義務同時為對己及對他義務
08/18 09:59, 6F

08/18 10:12, 4年前 , 7F
但這個問題有意思的是
08/18 10:12, 7F

08/18 10:12, 4年前 , 8F
循上面脈絡之後套法條固然可以解約+要求損賠
08/18 10:12, 8F

08/18 10:12, 4年前 , 9F
然而出賣人此時既然可以請求買受人給付價金
08/18 10:12, 9F

08/18 10:12, 4年前 , 10F
則出賣人能否以買受人給付(受領)不能為由解約?
08/18 10:12, 10F

08/18 10:12, 4年前 , 11F
此時民256條是否應該予以限縮?
08/18 10:12, 11F

08/18 10:12, 4年前 , 12F
我覺得是可以討論的
08/18 10:12, 12F

08/18 10:12, 4年前 , 13F
因為這種情況實際上就跟買受人已經受領一樣
08/18 10:12, 13F

08/18 10:12, 4年前 , 14F
有無必要賦予出賣人256的解約權?
08/18 10:12, 14F

08/19 15:08, 4年前 , 15F
如果要討論給付不能,或可思考此與234的不能受領之
08/19 15:08, 15F

08/19 15:08, 4年前 , 16F
異同,倘若不能受領即係受領之給付不能,則受領之給
08/19 15:08, 16F

08/19 15:08, 4年前 , 17F
付不能頂多只是負遲延責任而已。根本的問題或在於此
08/19 15:08, 17F

08/19 15:08, 4年前 , 18F
08/19 15:08, 18F

08/19 21:34, 4年前 , 19F
感謝各位的回答,感覺好像可以不用寫解約這個部分~
08/19 21:34, 19F

08/20 16:35, 4年前 , 20F
在雙務契約中雙方就各自的權利義務各為債權人及債務
08/20 16:35, 20F

08/20 16:35, 4年前 , 21F
人,所以在動產給付義務的狀況是乙為債務人甲為債權
08/20 16:35, 21F

08/20 16:35, 4年前 , 22F
人,受領遲延不以可不可歸責為要件,學說通說認為通
08/20 16:35, 22F

08/20 16:35, 4年前 , 23F
常可以認為是可歸責於債權人(甲),所以此時是可歸
08/20 16:35, 23F

08/20 16:35, 4年前 , 24F
責於債權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乙用225一項免給付義
08/20 16:35, 24F

08/20 16:35, 4年前 , 25F
務跟267請求甲對待給付(價金)。反過來說,在價金
08/20 16:35, 25F

08/20 16:35, 4年前 , 26F
給付義務,乙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此時的此時給付不
08/20 16:35, 26F

08/20 16:35, 4年前 , 27F
能是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乙),
08/20 16:35, 27F

08/20 16:35, 4年前 , 28F
乙可以用226一項請求損賠履行利益跟256解除契約。解
08/20 16:35, 28F

08/20 16:35, 4年前 , 29F
除契約並不會過度有利於乙,因為此時乙富有259條回復
08/20 16:35, 29F

08/20 16:35, 4年前 , 30F
原狀義務,如果有先收受前金要返還,只是可以用226一
08/20 16:35, 30F

08/20 16:35, 4年前 , 31F
項損賠要回來,而226一項但書也有規定損賠要扣掉已經
08/20 16:35, 31F

08/20 16:35, 4年前 , 32F
獲得的利益,此時因為法學方法的操作,依照225+267
08/20 16:35, 32F

08/20 16:35, 4年前 , 33F
請求的對待給付價金,會跟用226+256請求的損賠(履
08/20 16:35, 33F

08/20 16:35, 4年前 , 34F
行利益)範圍、大小一致。應該著重其中一個寫就可以
08/20 16:35, 34F

08/20 16:35, 4年前 , 35F
了吧,另一個簡單帶過。
08/20 16:35, 35F
文章代碼(AID): #1TM3nEcT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