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刑總第10條第5項

看板FJU-Laws93作者 (就是喜歡妳^^#)時間19年前 (2004/12/17 18: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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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竿性侵女童案 4判無罪 檢方不服 記者(李曜丞╱台中市報導) 七年多前轟動一時的台中市五歲林姓女童遭歹徒持竹竿性侵害案,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對 嫌犯謝振茂求刑十四年,但法院四度判無罪,檢方昨天第三度上訴最高法院。 檢方指出,依美國學者針對兒童記憶的研究指出,兒童的記憶 比大人還好,被害人 當時雖年幼,但受重創的印象必極為深刻,不可忽略她指認謝振茂的可信度。 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九日下午,當時五歲的林姓女童在台中市東區旱溪五街,遭歹徒以削尖 的竹竿插入下體,插到腹腔後再扯出,經送醫急救才救回小命,但子宮、卵巢及小腸都受 損,經送醫切除,致此後無法正常進食。 警方在案發後三天,逮捕遊民謝振茂(四十歲),女童指認他就是性侵歹徒,謝振茂在警 訊時也承認,被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求刑十四年。 八十七年一審判決謝振茂無罪,判決書指出,如真是謝振茂所為,林姓女童重傷流血,應 會大量沾到或濺到他的衣褲,但謝振茂被捕時所穿的綠外套上只有兩滴血斑,經DNA比 對,血型與林姓女童不符。 判決書也批評警方製作現場勘驗圖時,僅畫出街道位置,除了現場照片十三張附卷外,無 搜索、扣押、勘驗程序報告,也缺歹徒穿著、特徵的資料;扣案九件證物中,有五件無資 料可辨明來源,也未在現場或證物上採獲指紋,且謝振茂通過測謊。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歷經二審、更一、更二審,三位不同法官分別查出,在檢警提供十 四張不同遊民照片給林姓女童指認前,已有洪姓警員拿謝振茂相片給林姓女童指認,研判 她可能因此留下印象而被誤導。 判決書並指林姓女童的兒童畫冊是在案發現場查獲,不是在謝振茂居住的廢棄車輛中查獲 ,無法採信與謝振茂有關。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查無證據,更二審日前再判謝振茂無罪。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蔡秀男昨天再提起上訴,他表示,謝振茂在法院時以遭警方刑求辯駁, 但謝振茂在檢方複訊時已坦承做案,此一證詞應可採信;而謝振茂在案發後三天才到案, 若非他說明「因有疝氣,無法勃起,才以竹竿性侵女童」,警方根本無法知道此一隱情; 至於謝振茂供詞前後不一,是因生性狡猾,也無法證明曾被刑求。 蔡秀男說,法院更二審時,他曾要求如今已國小六年級的林姓女童出庭指認謝振茂,但家 長害怕勾起女兒傷心往事,表明不願出庭。 本案提起上訴後,將由最高法院審理,如果駁回則定讞;若認為仍有疑點,則發回更審。 據說 本案即為當年某立委極力推動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訂立 還遭各公益團體之支持 之原因............ 恩 賭法一會贏球 結果我輸光了 來PO文小賺一下........ -- 天行健뜠 君子自強不息 共勉之 我係乖乖滴大老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13.87 ※ 編輯: superboss 來自: 220.139.113.87 (12/17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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