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分享] 服貿協議修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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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9(29推 0噓 8→)留言3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amalam2005 (山風)時間10年前 (2014/04/02 23: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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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馬英九為了騙台灣人,什麼話都講得出口!. 偏偏又都只講一半:. 服貿協議的第十七條的確提到三年後「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但馬英九沒告訴大家的是,十七條接著又規定:「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這是什麼意思?意思是三年後,就算想修改,也只能選擇開放更多。. 馬英九也
(還有172個字)

推噓-2(2推 4噓 11→)留言1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時間10年前 (2014/04/02 23:13), 10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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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文本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 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 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 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 止。. =====================. 服貿是ECFA的一部分,ECFA
(還有294個字)

推噓10(10推 0噓 54→)留言6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2379928時間10年前 (2014/04/02 23:2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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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務貿易第十七條「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 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 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 意思就是說,撤銷可以。但如果該承諾原以比WTO限制更多了,則不能撤銷. 我有理解錯誤嗎?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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