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肯亞事件是不是一堆人不知道嚴重性消失
※ 引述《WuWeGo (~*威哥打真軍*~)》之銘言:
: ※ 引述《aa874125 (Mars)》之銘言:
: : 這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刑事案件 而是政治問題 是治權之爭
: 這個議題可以分成下面幾個層次來看(全文請見下面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BDP.Taiwan/posts/1673141059619820
: 一、國際管轄與中國、台灣之管轄權
: 首先必須說明清楚,不考慮個別案件,台灣人在海外犯罪時,確實有可能被遣送給中國(也
: 可能遣送美國、日本或任何一個國家)。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各國的管轄權間,本來就有
: 重疊的可能(管轄競合)。例如本次事件中肯亞是行為地,在該國領域內確實有審判的權利
: 。至於中國方面是依被害人所在地,主張被害人國籍管轄,這一點我們會在下面說明。至於
: 台灣方面,也可能主張國籍管轄原則來處理本案。因此,本次事件中,確實有遣送中國的可
: 能性,問題在於這個遣送行為是否合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審判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
: 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
: 不予追究。」,在這次事件中,除非認知台灣人也是中國公民,不然並不會以本條作為依據
: (當然,中國方面應該認為台灣人是叛亂地區的中國人,所以可以使用這個條文)。
: 就算不是用上面的條文,另一個條文仍可能是中國方面可以主張的管轄依據:「在中華人民
: 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
: 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以這次的電信詐騙來說,依據中國司法機關於2011年的解釋:「
: 以電信詐騙方式涉嫌犯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
: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電信詐騙涉案金額達3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應當認定
: 為『數額巨大』」,電信詐欺因為法定刑在3年以上,中國方面應該是引用上開條文作為依
: 據,認為電信詐騙事件的被害人包含中國人,主張對於在肯亞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審判的權
: 利。
: 至於台灣的部分,依目前在台灣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請不要戰華獨台獨,作者只是引用法
: 律的名稱),電話詐欺屬於刑法之加重詐欺罪,刑度僅有1年以上7年以下,依中華民國刑法
: 第7條的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第5條與第6條)以外之
: 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詐欺並不是刑法第5條與第6條的內容,再考慮刑度,台灣對於這個事件可能是沒有管轄權
: 的。
以下恕刪,
這段錯了,怎一堆人一直說我國沒管轄權,先給看準總統蔡英文最後一段話
即使涉及管轄權競合,也要尊重台灣,透過協商解決。北京當局無視我方主權及管轄權,
對兩岸關係傷害至深且巨。
再輔以最高法院判判決
89年台非第94號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
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
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
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
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七十五條復
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
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
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
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本件被告周○鴻被訴於民國八十二年至八十五年間在大陸福州市犯有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及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即為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論處。
--分隔線--
本案就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不要再說刑法第七條了.....
中華民國領域根據憲法自己主張
我們是秋海棠,在國際上也是一直這樣主張阿....
本件沒有境外犯罪,本件是境內犯罪,只是剛好主權事實障礙不及,我國有管轄權
請大家不要再用刑法第七條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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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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