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了吃而殺貓狗, 該被譴責嗎?消失
根據過去戰貓狗本的經驗,貓狗本永遠跳來跳去就那幾套邏輯
貓本說:現代人就是情感上認為貓狗比較可愛,高於其他物種,貓狗就是該養來陪伴不是
養來吃。愛有等差,很合理。
那請問我的感情就活該等於你的感情?即使同樣是台灣人,不能貓在你眼中是寵物在我眼
中是食物?憑甚麼我對貓的感情一定要跟誰一樣?對貓的認知不能有多元?
貓本說:現在法律就是這麼規定,殺貓狗來吃非法,所以譴責吃貓狗肉很合理
法律規定不代表必然合理。法律未廢除必須要遵守,不代表不能探討其合理性。刑法一百
條、集會遊行法、鳥籠公投法....都是曾經或仍然存在的法律。不可以違法,等同不可以
對法律發表反對意見?
貓本說:不爽你去修法,現在就是愛貓狗人士比較多,所以社會道德形成對貓狗的重視,
導致了修法。
翻白話:「林盃就是拳頭比你大,不爽咬我啊」。
對了,我是熱愛馬英九的超級馬粉,我也覺得馬英九就是長的可愛,應該受到特別保護。
當馬粉數量夠多的時候,我想要立法規定法律優先保護馬英九,侮辱馬英九唯一死刑,侮
辱民進黨有獎金,可以嗎?
貓本說:如果支持可以吃貓狗的理由成立,那我可不可以說人也可以吃呢?
拿動物比人傻逼不解釋。為什麼國家有義務保障人類人民的生命財產請回去問國中小老師
。
貓本說:生命就是不平等。生命平等只是笑話
虐殺人士說:貓就是拿來虐的,不然要幹嘛?(真的有人這樣說,我臥底虐殺群聽到的)
。如果人類有權任意論斷其他生命的高低價值,那為什麼虐殺人士不能把貓定義為「虐殺
用動物」?
通常講到這,貓狗本又會再開一次大絕:「道德本來就是多數人決定,現在多數人就是覺
得貓狗可愛不該殺,而且立了法。不然你邊緣人要怎樣?」
撇開「我拳頭大就正義」的暴力思想不談。
「愛貓狗」是多數人的意思,請問:
「法律必須公平」是不是多數人的意思?
「人民的自由必須受到保障,不能任意剝奪」是不是多數人的意思?
我想都是,而且法律必須公平、自由必須保障不但是多數人的意思,還受憲法保障。所以
即使「愛貓狗」是多數人的意思,也要考慮是否牴觸其他位階更高的多數意見:比如憲法
。而若禁吃貓狗,就會:
讓雞豬牛於恐懼中死去,殺肉來吃,無罪
讓貓狗於恐懼中死去,殺肉來吃,有罪
同樣讓動物感受痛苦,但法律卻大小眼只處罰吃貓狗的,不處罰吃雞豬牛的。「愛貓狗,
吃雞豬牛」是多數人的習慣很重要,那請問「法律必須公平」就不是多數人的意思就不重
要?何況「法律必須公平」牽涉到憲法。任何法律就算是多數人的意思,都不能牴觸憲法
的價值
戰到這,過去的經驗貓狗本就會說:「不爽你去提釋憲!」會的,會的。等有人真的吃貓
狗被罰,我想總有天會有人釋憲,而且恐怕不是沒機會成功。
最後,
你愛貓狗,可以法律保障不能吃你的貓狗。
擔任緝毒犬、搜救犬的個別犬隻也可以規定不能吃
你討厭吃貓狗,可以不在你面前吃貓狗
你不吃貓狗就禁止全天下人吃,就是你他媽管太多
我不贊成你說的話,但我尊重你說話的權利
我不吃貓狗,但我尊重你吃貓狗的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36.2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1439902.A.19C.html
→
08/17 21:18, , 1F
08/17 21:18, 1F
※ 編輯: d8888 (111.255.136.248), 08/17/2016 21:20:05
推
08/17 21:21, , 2F
08/17 21:21, 2F
推
08/17 21:24, , 3F
08/17 21:24, 3F
推
08/17 21:26, , 4F
08/17 21:26, 4F
推
08/17 21:29, , 5F
08/17 21:29, 5F
→
08/17 21:29, , 6F
08/17 21:29, 6F
→
08/17 21:31, , 7F
08/17 21:31, 7F
推
08/17 21:34, , 8F
08/17 21:34, 8F
噓
08/17 21:37, , 9F
08/17 21:37, 9F
我不贊成你說的話,但我尊重你說話的權利
我不吃貓狗,但我尊重你吃貓狗的權利
噓
08/17 21:38, , 10F
08/17 21:38, 10F
推
08/17 21:41, , 11F
08/17 21:41, 11F
→
08/17 21:44, , 12F
08/17 21:44, 12F
那人類的法律能不能牴觸人類的憲法?
人類愛貓狗的法律可不可以牴觸「法律的公平性」?
「愛貓狗」是多數人定的,憲法保障法律的公平性就不是多數人定的?
「愛貓狗」和「法的公平性」同樣都是現代、多數人定的,何者位階較高?
→
08/17 21:45, , 13F
08/17 21:45, 13F
→
08/17 21:46, , 14F
08/17 21:46, 14F
→
08/17 22:00, , 15F
08/17 22:00, 15F
推
08/17 22:03, , 16F
08/17 22:03, 16F
→
08/17 22:04, , 17F
08/17 22:04, 17F
→
08/17 22:05, , 18F
08/17 22:05, 18F
→
08/17 22:07, , 19F
08/17 22:07, 19F
推
08/17 22:09, , 20F
08/17 22:09, 20F
推
08/17 22:10, , 21F
08/17 22:10, 21F
→
08/17 22:10, , 22F
08/17 22:10, 22F
推
08/17 22:13, , 23F
08/17 22:13, 23F
→
08/17 22:14, , 24F
08/17 22:14, 24F
→
08/17 22:17, , 25F
08/17 22:17, 25F
→
08/17 22:17, , 26F
08/17 22:17, 26F
→
08/17 22:17, , 27F
08/17 22:17, 27F
→
08/17 22:22, , 28F
08/17 22:22, 28F
推
08/17 22:35, , 29F
08/17 22:35, 29F
推
08/17 22:41, , 30F
08/17 22:41, 30F
※ 編輯: d8888 (111.255.136.248), 08/17/2016 22:47:21
→
08/17 22:47, , 31F
08/17 22:47, 31F
※ 編輯: d8888 (111.255.136.248), 08/17/2016 22:50:42
推
08/17 23:30, , 32F
08/17 23:30, 32F
推
08/18 00:02, , 33F
08/18 00:02, 33F
噓
08/18 07:56, , 34F
08/18 07:56, 34F
→
08/18 09:02, , 35F
08/18 09:02, 35F
→
08/18 10:15, , 36F
08/18 10:15, 36F
推
08/18 10:48, , 37F
08/18 10:48, 37F
→
08/18 10:48, , 38F
08/18 10:48, 38F
噓
08/19 01:18, , 39F
08/19 01:18, 3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1 之 1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