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同性婚姻會影響到誰?消失
※ 引述《ilw4e (可以吃嗎?)》之銘言:
: ※ 引述《JPChinbotsu (滯台皇民終結者)》之銘言:
: : 如題
: : 想問一下同性結婚會影響到誰
: : 除了同性婚姻的這兩個人以外
: : 其他的人會過敏紅腫或是權益受損嗎?
: : 如果同性戀結婚要入專法
: : 代表他們與一般人不同
: : 那是否也要跟著立同性戀交通專法
: : 同性戀飲食特別條例
: : 把所有的法條都重新檢視
: : 設立同性戀特別條款呢?
: : 同性戀也會呼吸喝水
: : 是否也要根據他們所在的環境
: : 進行專業的化學分析甚至隔離呢?
: : 有聰明的八卦板友可以解惑一下嗎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8x.
: 近親結婚會影響到誰?除了他們兩個以外其他人會紅腫過敏或權益受損嗎?
: etc(可以整篇照寫一遍)...
: 我記得小時候在國外時看過一個脫口秀,請了一對父女相愛想結婚的組合上
: 節目,然後主持人跟來賓就是一面倒在質疑批評他們,觀眾也報以噓聲。那
: 時就在想他們在一起有甚麼不可?(其實開放近親婚比開放同性婚更簡單也更
: 合理,想古代王室都是近親通婚正常得很)
: 直接開放性別限制自然會引起近親與多人婚合法的矛盾。為何國內外討論都
: 會講到這幾點?因為這是邏輯上必然出現的疑問,不可能把爭論點只放在性
: 別上。婚姻裡性別限制是大前提,其他多元成家的限定相對是大前提下附設
: 的小前提,動了大前提後小前提必然會出現問題,這應該很容易理解。
在本質上,同性婚姻跟近親婚姻還是不同的問題
在憲法上以及法律上,我們沒有任何對於性傾向懲罰性的法律
反而近年通過的性平三法,保障不同性傾向在社會不該受到歧視
是的,我們的社會早已經進步到立法尊重不同的性傾向了
而同性婚姻跟近親婚姻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性傾向上
近親婚姻不是性傾向界定的,也不具有普世性
近親婚姻的關係是十分個人的
他的框架還是在於異性戀甚至同性戀的框架之中
在近親之外,他仍保有跟其他異性甚至同性相戀相愛的權利
但同性戀不是,對於同性戀性傾向的否定等於否定了同性戀的相愛權利
這是同性婚姻跟近親婚姻最大的不同
: 同性可結婚成立下,第一個問題就是堂兄弟甚至是兄弟為什麼不能結婚?任
: 何以"相愛、人權"出發的感性論點必然無法反駁。優生學理由不適用同性,
: 所以只能從倫常出發,說會有家裡稱呼不知道怎麼叫的問題。但這個問題同
: 性婚一樣有阿,原本親戚父方叫堂母方叫表,同婚一樣難以符合倫常。所以
: 近親限制在同性婚上明顯是無理的。其他多元成家亦可這樣推論出矛盾
: 的確這些議題沒甚麼人權益受損。比方現在要做的是開放"同性婚"(很多人直
: 覺把它想成等於"同志婚"是有點錯誤的),開放一個新的權利怎麼會有甚麼受
: 損呢?當然一般多數人沒特別誘因下不會去使用這權利,所以最多人是抱著"
: 關我屁事"的心態來看也是很正常,因為是一項對自己沒甚麼用處的權利。但
: 沒人權益受損這論點也可以推展到多元成家的各種項目,可見邏輯上同婚跟
: 多元成家議題是無法清楚切割界線的。但支持方很努力想切割,所以出現各
: 種自打嘴巴矛盾,或是只會開大絕"要不會自己去爭取",卻不去思考爭議是
: 因為動了大前提而引起的後續邏輯矛盾
在普世性上,前面已經提過了,這是同婚最大的價值
至於堂表什麼的,那顯而可見是中國宗族社會遺留下來的痕跡
而現在這樣宗族結構還存在嗎?
我父執輩那代還有,但現在只怕少之又少了
那只是一個社會結構所形成的特色稱謂
在現代小家庭幾近完全取代宗族制社會的台灣
還這麼講究這些稱謂也是很奇怪的事,徒守空殼罷了
當然我也常常疑問,為何親戚不能結婚?
撇除有些研究提到的,人在擇偶上或許有厭親的本能、亂倫造成的基因缺陷外
這個世界有很多神話是由兄妹完成的,那是最早的亂倫
我們為何並沒有站在現世反對這樣的神話?
又或者,為何在不影響到他人自由的情況下,人不能吸毒?自殺?
自由的限度在哪裡?
這些倫理學命題我並不敢下定論
我可以跟你說我不反對亂倫或近親,那是因為我的知識與社會侷限
讓我還沒有辦法在這議題做出支持或反對的意見
然而同性婚姻已經隨著不斷的研究與法律保障
告訴我們同性之間是可以相愛的
如果你承認了專法可行性,承認了同性戀也有相愛或相守的權利
不若人獸戀、近親戀那樣在這社會仍屬禁忌
為何我們不願承認他們也有進入民法婚姻保障的權利?
: 所以最後還是得回到社會價值觀,是否社會已經普遍認為婚姻可以是個包任
: 何多元成家的模糊名詞,甚至是可以廢除掉的名詞?很明顯現在是社會沒有
: 共識且有衝突的。
: 所以為什麼另立法邏輯上較好呢?因為專法若侷限同性,就可以直接把多元
: 成家項目排除在外,可以切割得理所當然。而專法若要包進多元成家,那就
: 是跳出婚姻框架外另設的一套法律,自然不會和原法有甚麼明顯的矛盾衝突
: 。為什麼國外都從專法開始?因為這是邏輯上最明顯直觀的解,除非等社會
: 認同婚姻的概念已經模糊到足夠包含一切,併入才會合適而較沒爭議
我們的民法對於婚姻的部分已經進步到了兩個人基於自由意志結合
並且即使這個社會仍有傳宗接代、重男輕女的觀念
都不妨於我們建立一套倡導性別平權,不以父系氏族為立法原則的法律
我們的法律除了守護原有價值,更應該具有積極性的去創造更多價值
我要說的是,如果這個社會通過了各種對於同性戀性傾向友善的各種制度
承認了同性戀擁有不同性傾向的自由與權利
我們沒有必要另立專法
社會固然有衝突,但是造成這樣的衝突是什麼?能不能化解?
這樣衝突是不是值得我們立一個,
忽略一直以來我們在性別議題做的努力,在自由與平等作出努力的專法?
我並不是這麼反對專法,我承認立專法已是同志權益很大的進步
你說得都對,那是直觀最佳解,而不用深究他意義在哪裡
立專法對我來說意義是:
台灣社會不是這麼先進,不是這麼講究公平的社會
即使已經承認同性戀有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但仍不能讓他跟所有國民一樣
為了社會形式上的和平,即使本質一樣,我們仍要另立說法
只為了守護婚姻這名詞,這豈不是買櫝還珠,一種鄉愿?
至於婚姻概念是什麼我不敢說知道,我只知道這年頭人們因自由相愛而結婚
而離婚原因百百種,最常見的原因是不愛了,無法共同維持生活
至於什麼繁衍的使命,在法庭上以不孕訴請離婚,大概沒幾個法官會判勝訴
我也不知道婚姻的概念到底是什麼
兩個人相愛,想要擁有一個家,在法律上以及社會上彼此皆有名份
並且願意承諾,即使未來不可知,但在許下承諾的當下,都無怨無悔
他們可能激情會過去,但彼此已是家人,在法律保障下負者為對方而盡的權利義務
如果婚姻有什麼神聖性可言,他們也希望在那份神聖裡得到祝福
而這樣的婚姻概念,現在的同性戀還無權享有
這就是為何要訴求修民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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