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砍學妹男大生苦戀5年 LINE對話紀錄讓人傻眼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時間6年前 (2017/12/12 10:04), 6年前編輯推噓4(7311)
留言21則, 17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20/32 (看更多)
※ 引述《miler22020 (肛交是一種病)》之銘言: : 借問一下 : 等到這個男的被關了幾年,放出來了 : 應該還是會繼續糾纏女生吧?????? : 他都可以窮追不捨五年了,再被關幾年對他也影響不大吧.....? : 會不會這位女生這一輩子就是要被他糾纏? : 有八卦嗎 好毛 不發廢文了,認真回一下 其實女生雖然當時有跑去報警 但也沒有甚麼特別的處理 其實以這個案例來說 前一陣子家暴法有修法,放寬可以聲請保護令的對象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3-1 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 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 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 互動關係。 放寬到所謂的親密關係伴侶,而貞針對這個親密關係伴侶 其實定義是有點模糊的空間的 以這個案件來說,其實是有做得空間的 如果今天這個女的,有累積五年的對話 照男的說法又曾經有牽過手 再佐以騷擾情節的重大、誇張 其實是有機會拚看看聲請保護令的 如果核發了,男生靠近女生一定範圍內,或接觸女生,就吃刑事責任 但現在因為沒做,男生要被關了 女生現在沒有立即的危險了,所以可能就無法聲請了 等男生被放出來之後,如果也沒有明確得新事證,應該很難聲請的到 可能又要被重新騷擾一陣子累積資料了 另外,這條甲也可以用 台大甲早點用的話,可能就可以避免被潑酸了 聲請很多細節,爰不一一贅述 -- 近四年 感染愛滋危險因子統計表 資料來源:疾管署 (僅列當年前三名)106.9.28更新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男男間性行為 2050例(85.59%)1948例(83.75%)1903例(85.14%)1891例(84.27) 異性間性行為 217例(9.06%) 261例(11.22%) 252例(11.28%) 277例(12.34%) 注射藥癮者 70例(2.92%) 81例 (3.48%) 54例 (2.42%) 48例(2.14%) https://i.imgur.com/0D7PUN3.png
https://i.imgur.com/HZs6EQV.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55.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3044294.A.E33.html

12/12 10:06, 6年前 , 1F
幫補
12/12 10:06, 1F

12/12 10:06, 6年前 , 2F
幫補
12/12 10:06, 2F

12/12 10:06, 6年前 , 3F
女的只是備案不算報案阿 這樣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12/12 10:06, 3F
有無備案、報案 跟能不能聲請保護令無關 主要還是看主張暴力行為的證據到哪邊 ※ 編輯: RandyMarsh (1.171.55.21), 12/12/2017 10:08:15

12/12 10:07, 6年前 , 4F
就說從來沒關係了還在那邊有牽手
12/12 10:07, 4F

12/12 10:08, 6年前 , 5F
女生申請保護令要承認是變相的親密關係?得不償失?
12/12 10:08, 5F
看對話紀錄可以辦到甚麼程度囉 重點是騷擾行為重大 所以針對以情感的(非性行為)親密關係 這邊解釋有可能比較大

12/12 10:08, 6年前 , 6F
台大甲不是有用嗎?還是我記錯了
12/12 10:08, 6F
※ 編輯: RandyMarsh (1.171.55.21), 12/12/2017 10:10:55

12/12 10:10, 6年前 , 7F
被強迫牽手 也可以嗎
12/12 10:10, 7F
一切都是解釋以及證據的問題 法官不是站在上帝視角

12/12 10:10, 6年前 , 8F
台大甲我記得有申請,然後對方惱羞,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12/12 10:10, 8F
原來如此,有申請的話,第一時間沒有報警真是不智,根本連話都不用說 直接報警就好了 ※ 編輯: RandyMarsh (1.171.55.21), 12/12/2017 10:12:24

12/12 10:11, 6年前 , 9F
推屎蛋爸!!!!
12/12 10:11, 9F

12/12 10:15, 6年前 , 10F
但是來不及吧,等警察來她都被刺幾刀了,現場還是有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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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0:15, 6年前 , 11F
因為一夜夫妻百日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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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0:15, 6年前 , 13F
在,結果還有一堆人覺得結伴同行有用
12/12 10:15, 13F
有提早聲請到 可能前幾次就擋掉了 這種持續的侵害,你只看最後一次的結果論當然會覺得沒效 但提早有一些作為,結果可能就不發生了 ※ 編輯: RandyMarsh (1.171.55.21), 12/12/2017 10:17:28

12/12 10:21, 6年前 , 14F
這一切都要建立在對方是知進退的正常人啊…
12/12 10:21, 14F

12/12 10:28, 6年前 , 15F
真實經驗.對變態來說保護令根本沒用!
12/12 10:28, 15F

12/12 10:28, 6年前 , 16F
長知識
12/12 10:28, 16F

12/12 10:36, 6年前 , 17F
亂教,本案被害男女不是情侶之類,根本不會被認定有[親密
12/12 10:36, 17F
法條、立法理由哪邊有規定要「情侶」 另外,這本來就有空間可以解釋 騷擾到連進警局都擋不了 書狀寫得好有機會突破啦 法律沒有這麼死啦

12/12 10:36, 6年前 , 18F
關係]
12/12 10:36, 18F
※ 編輯: RandyMarsh (223.137.184.253), 12/12/2017 10:49:30

12/12 12:14, 6年前 , 19F
這條修正很久了,親密關係不是這樣解釋,不懂裝懂
12/12 12:14, 19F

12/12 12:41, 6年前 , 20F
親密關係???
12/12 12:41, 20F

12/12 15:04, 6年前 , 21F
你的法緒是否被當?
12/12 15:04,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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