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王炳忠侯漢廷開記者會抗議已回收
以下淺見分三部分說明。
任何一個只要看過阿忠直播影片的人,不但不會把調查官跟暴力兩字做連結,反而會覺得
他們對阿忠非常客氣,而這部影片現在還在阿忠臉書。
再來是搜索的問題,不針對阿忠事件評論。首先,不需要唸過法律,就可以推論出搜索應
該要做到下列事項:
1、不能事先讓被搜索人知道,以免滅證。搜索中當然也不能讓被搜索人有通知共犯的機
會,因為共犯也可能握有部分證據。
2、要注意被搜索人名譽,不能害他被未審先判及全民公審。
3、搜索過程不能讓外人干擾,也不能讓人有對執法人員進行攻擊或破壞現場的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因此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第150條
第1項則規定若於搜索有妨害時,可禁止當事人在搜索現場。
所以直播搜索過程讓全民皆知會不會妨害搜索?該不該禁止?答案很清楚了。而且請注意
,直播跟錄影是不同的事。
最後,關於通知書、傳票、拘票同時準備的問題。
最理想的情況下,所有大小犯罪都是由檢察官自己傳喚,自己調查,為起訴來準備所有工
作。但現實上不可能,所以刑事訴訟法設計了一套制度,讓實際上在執法第一線的司法警
察機關(如調查局)可以發「通知書」請相關人到案進行初步說明。
如果受通知而拒不到場,司法警察機關則可向檢察官報告,請求檢察官開拘票強制到場。
這樣的意義在於讓檢察官有機會審查司法警察機關的拘提到底是不是必要的。
而檢察官當然也可以在收到報告後,發傳票通知到署說明,若抗傳再拘。正因為有這樣的
制度,所以不會所有大小案件一下通通塞進檢察署,避免刑事司法系統立刻崩潰。
回到阿忠事件,既然調查官同時持有通知書、傳票及拘票,而且連搜索票都有,表示檢察
官已了解案情。
結論:
單就這個事件而言,我們可以說在程序上不夠完美,但確實不違法,而且與這套制度要保
障的利益並沒有衝突。當然,如果覺得修法能讓實務更符合程序,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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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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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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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寫得不夠完整。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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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哪招啦?發篇文就要選議員了 XD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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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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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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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證人不能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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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暴力確實扯不上邊。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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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知道為何能扯到暴力。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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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啊?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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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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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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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能拘提??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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暈倒,還在。不過貼這篇的用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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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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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票跟傳票都有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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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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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啦,不要腦補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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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沒有 XD
還有 50 則推文
還有 26 段內文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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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即可保障了,限制直播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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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次。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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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次,我根本沒說這樣是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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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告訴你我認為三位一體是完美的?然後他們又哪裡違法了?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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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中國司法值得信賴了 XD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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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啦 XD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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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原文就是下了「整體不完美但不違法」的結論啊。
而且我還支持能讓實務更符合程序的修法,文都沒修過,再看一次吧!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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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我,誰會信任中國這樣人治國家的司法?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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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謝謝。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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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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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進屋搜索時已7點多了,日出了,不是夜間了,所以我也同意不完美啊。
話說回來,06:33前敲門是新聞說的嗎?我不知道有這事。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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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我根本沒說應該這樣算啊,v大不要這樣啦,真的。
我跟k大一樣,知道你是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論述,而我這篇也跟你想說的不衝突ok?
大家都討厭白色恐怖,但平心而論,這次搜索還真無關白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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暈倒,明明我就只是說他們實際進屋已7點多了,日出了。而且我還問你是從何得知他們
在06:33前就敲門,你也沒回。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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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那我再找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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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的結論是支持能讓實務更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的修法,文都沒修過,你再看看。
推
12/2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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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謝謝!
※ 編輯: todao (180.217.88.151), 12/21/2017 22: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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