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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的勞基法修訂,讓人紅了眼眶、硬了拳頭,而另外加班費計算的行政命令似乎也有
違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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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因為目前加班費計算的行政命令規定,加班費時薪核計是月薪除"30日"再除8小時,等於
在計算加班費時,是假設1個月工作30天。
然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周應有1休息日與1例假日,且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
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也就是每周工作日數為5天,故上述計算加班費的行政命令
明顯違反勞基法母法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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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美國與大陸加班費月工作日數之算法:
美國:月工作日數21.67日 (月薪*12月/52周/5天)
大陸:月工作日數21.75日
台灣:月工作日數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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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計算:
依勞基法 第 30、36、37條規定,每月工作日數應以全年日數扣除國定假日後,考量國
定假日在休假日與例假日之可能性,計算如下:
全年日數:有三年365日,有一年366日,平均為365.25日
全年扣除國定日數:國定假日12天,365.25-12=353.25天
每月扣除國定日數:353.25/12=29.44天
每月工作日數:29.44/7*5=21.0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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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1.斟酌其他國家之計算方式,並考量方便計算至月薪/小時數,建議加班費計算中的「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由月薪/240小時,改為月薪/172小時(21.5日*8小時)
2.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計算,應一併改為每日為月薪/2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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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勞工真的很弱勢,連這種不合理算法竟然30年來從未修改,跪求大家能夠多多討
論、轉傳,一起為更合理的制度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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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勞基法法規:
勞基法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基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基法 第 37 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
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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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命令:
中華民國勞動部- 延時工資(加班費)相關函釋: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10/19252/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台內勞字第二五六四五三號函:按月計酬者,除明確議定該
月工資未含假日工資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該月工資除以三十再除以八計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六二○二號函:新制工
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
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
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勞動二字第○九六○一三○六七七號函:按月計酬
之勞工於逾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段延長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延時工資;
其據以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
定。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者〈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
以30再除以8核計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仍可依據
原公式推算〈如月薪為17280元者即為72元〉,不因按時發布之基本工資調升至95元而
當然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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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iZan9991: 先挑一挑你的錯字
感謝,已更正 12/10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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