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市府請款 竟拿3年前公文複製貼上
有人刪文了來不及回
只好看不到原文還回
有在公務機關發文的大概都知道
公文內容引用的是「函」
不是法規或是辦法
函通常是個案性的案件
個案性的案件都有辦案期限
所以不太可能引用這麼久以前的函
情況應該是這樣
行政院先發一個函
通知高雄市政府申請過了
高雄市政府引用這個函回文給行政院
依據核准撥款的函去請款
主旨下面的內容第一行
要引用行政院的發文字號和日期
但是例稿沒改就送出
不過沒人注意到有點怪
決行長官也很粗心
因為公文內文通常不一定有時間看
批核的時候通常就注意發文日期和對象
還有地址這些的
只要這些沒錯
內容部分出紕漏都能勉強凹過
只能說
這種錯不影響實質內容
但給人的觀感就是很差
有聽說發過內容對
案件內容都一樣
也處理完畢
只因為受文名字錯
就被民眾幹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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