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酒駕是不是也可以用這五條除罪啊?
: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
: 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
: 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某A身上酒味濃厚,說話顛三倒四,行為歪七扭八,經店家證詞可見為酒醉,為有精神
障礙之人。
: 二、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 告女兒一起謀害被
: 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 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
: 府社會局、保險公司、 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
: 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 後搭火車北上,
: 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某A於開車前酒醉以發作,無法判斷叫車或代駕,以為只有自行開車唯一方式
: 三、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 火車站南下前往高
: 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 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
: 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 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
: 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 理之員警。
:
某A開車時,一直跟旁人說他沒醉,他可以尿尿一條線,足認某A精神極度不穩
開車一度以為要撞到側邊路樹,於是緊急轉向方向盤,撞到倒楣的路人
: 四、被告經本院羈押後,嘉義看守所安排醫師給予治療,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
: 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
: ,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
: 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
: 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某A被警方逮捕後,身上酒氣久久不散,對於偵訊無法做出有條理的句子,確實為酒醉
: 五、再經本院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 告行為時,處於
: 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
: 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
: 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
: 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
: ,本院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
: 故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某A經醫院抽血驗酒精濃度,亦認為被告處於極度酒醉、意識不清的狀態,無法依據對於
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
以時間軸來看
拒絕吃藥 => 決定喝酒
帶刀出門 => 開車上路
意識不清 => 意識不清
持刀刺人 => 開車撞人
好像差不多阿 以後可以用刑法19條來免罪嗎?
酒醉應該很符合刑法19條"精神障礙"的條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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