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韓粉告交大學聯「返鄉專車」違選罷法 法界:應不構成
給國台辦在版上的一個建議
下次要開返鄉投票的專機不要再怕罵了
只要針對會投某黨的台商發免費機票
不要影響投票意願(反正都確定會投誰了)
這樣就不算賄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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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針對計程車發三萬補助就是政策買票
學生會針對特定戶籍開車難道不是買票?
如果不是為了罷韓
其他縣市的愛媽媽專車什麼時候要開?
如果為了推翻國民黨,
手段卻跟國民黨一樣骯髒,
那也只是換一個骯髒的政黨執政罷了
※ 引述《sabrina1113 (1017)》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報
: 2.記者署名:
: 黃欣柏/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韓粉告交大學聯「返鄉專車」違選罷法 法界:應不構成
: 4.完整新聞內文:
: 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昨公布「返鄉陪媽媽專車&車票現金補助」活動辦法,擬提供免費專
: 車或車票補助,協助設籍高雄的學生返鄉,不料卻鋼鐵韓粉「杏仁哥」質疑違法並按鈴提
: 告。對於此項活動是否有觸法之虞,中選會僅表示,此為司法機關權責,中選會不予評論
: ;法界人士則認為,若該活動未指定怎麼投票,就無違法之虞。
: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今表示,有無涉及走路工或其他不法情事之刑事問題,依法屬於檢警
: 機關、司法機關之權責,並非選務機關的職掌,因此依法循例不予評論,本案是否構成對
: 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
: 情形依法審認。
: 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周武榮則表示,必須要指定他人如何投票才會觸法,以這次的罷
: 免案來說,除非有指定學生必須投下贊成票或反對票,否則就無違法之虞。
: 北部一位檢察官也認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刑法」規定,必須是對於有投
: 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
: 使」,才會構成違法,以目前交大學聯公布的資訊來說,應不致構成違法。
: 根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 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
: 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 另依「刑法」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
: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千元以下罰金。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reurl.cc/NjDxjQ
: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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