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貪12萬遭判7年!律師說重話:完全
看板Gossiping作者turbomons (Τ/taʊ/)時間3月前 (2024/07/28 12:44)推噓67(102推 35噓 160→)留言297則, 142人參與討論串14/35 (看更多)
※ 引述《Ghamu (貓丸)》之銘言:
: 呵呵呵 看小草崩潰是爽wwwww
: 本來以為他們很早以前就知道不穩 早有心理準備了
: 沒想到判決出來還是氣哭XDDDD
: 回顧一下童仲彥的判決吧
: https://reurl.cc/E680XA
: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
: 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 判處童仲彥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
: 人家童仲彥才貪5萬
: 一審被判7年6個月
: 怎麼當初不見小草們在網路上喊司法已死呢?
: 童仲彥不是人才嗎?
: 他劍橋畢業的內!
: 人家台灣阿童犯後態度比高虹安好
: 貪5萬又比高虹安11萬少
: 怎麼反而還判得比高虹安多判2個月?
: 小草不幫台灣阿童打抱不平說判太重了呢?
: 是不是又雙標了呢wwww?
: 只有民眾黨可以貪污無罪
: 民進黨貪污就要重判抓去關?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7.
要拿案件出來對比很好
事實上童仲彥就是用了人頭詐領
這完全是罪證確鑿
你在那邊質疑沒人抱不平根本是在自欺欺人魚目混珠
檢方起訴指出,童仲彥於2011年10月間以每個月3萬元的薪資,雇用搬家工人蔡博安擔任
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但檢方查出,他實際上並未聘用蔡男,
反而藉此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多元。此外,檢方也查出,童仲彥還在2012年3月至
2013年4月間,將魏姓助理的妻子張姓女子登記為自費助理,但張女並未實際從事助理工
作。檢方偵查終結後,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等罪,提起公訴。
然後高虹安
則是完全沒有直接犯罪事實證據下被判罪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131952-c6ee2-1.html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高虹安等人貪污案件新聞稿
新聞摘要:
一、 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之酬金及加班費部分,
罪證明確,均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
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 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及陳昱愷等5人被起訴將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
及陳昱愷以實際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加班費,並繳回供高虹安立法委員辦公室零用金使
用,而涉嫌上開2項罪名部分,均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亦無申報不實之情事,故高虹安、
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陳昱愷則諭知無罪。
本院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高虹安等人貪污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
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一、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
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想像競合犯從重以利用職務機會
詐取財物罪處斷,並分別科刑及沒收犯罪所得如下:
(一)高虹安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 11萬
6,51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陳奐宇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附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50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黃惠玟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5,6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王郁文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4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陳昱愷無罪。
貳、有罪部分之事實與理由摘要
一、事實摘要
高虹安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法委員。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
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7萬元、6萬2,000元及4萬6,000元之酬金聘用,皆
為高虹安之公費助理。高虹安明知立法院編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包括酬金及加班費,
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之金融帳戶,並非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亦非對立
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竟與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為下列犯行:
(一)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109年3至5、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之酬金
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於上開期間之酬金各
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
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開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
後之酬金聘用黃惠玟及黃惠玟實際請領浮報後之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管之公文書,高虹安及黃惠玟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二)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109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之酬金聘
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各
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
,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開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之酬金聘用陳奐宇及陳奐
宇實際請領浮報後之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高虹安
、黃惠玟及陳奐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4萬0,154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三)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109年3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之酬
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於上開期間之酬
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
加班費,均致不知情之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開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之酬金聘
用王郁文及王郁文實際請領浮報後之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
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二、理由摘要
(一)認定事實及論罪說明
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陳奐宇、黃惠玟
對於上開2罪,則皆予坦承,而高虹安等4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犯行,除有高虹安等4人及證人李忠庭、吳達偉、陳瑋希、謝寧、蔡維庭等人之供述及證
詞外,另有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薪資作帳表、辦公室零用金收支帳、對話紀錄、助理遴
聘異動表、聘書、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
表、助理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及付款憑單等證據可以佐證。故高虹安、陳奐宇、黃惠
玟及王郁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
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量刑說明
1、刑之減輕事由
(1)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可罰性較輕,故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
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2)陳奐宇及王郁文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各與高虹安及黃惠玟之共同犯罪所得均在5萬
元以下,故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3)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且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故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
刑。
(4)陳奐宇及黃惠玟雖均於偵查中自白上開貪污犯行,然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故無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2、本院審酌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之要職,負責我國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
自律,資為人民榜樣,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之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
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該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陳奐宇、黃
惠玟及王郁文為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配合立法委員詐領上開助理補助款,亦屬不該。但
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
等4人沒有前科、各自涉案情節(高虹安最重、黃惠玟次之,陳奐宇及王郁文較輕)以及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本案之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上
開判決結論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並就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所處之刑,宣告附前述
條件之緩刑。
(三)沒收之說明
未扣案之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各自犯罪所得依序為11萬6,514元、506元、
5,642元及466元,均宣告沒收或追徵。
參、不另為無罪或無罪諭知部分之理由摘要
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及陳昱愷等5人被起訴將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及陳
昱愷以實際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加班費,並繳回供本案辦公室零用金使用,而涉嫌上開
2 項罪名部分,
因此部分加班費係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及陳昱愷實際應得之加班費,具有合法權源
,而屬合法請領之加班費,難認高虹安等5人就此部分加班費之請領,具有不法所有之意
圖或有申報不實之情事,故就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均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因其等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述有罪部分具有一罪之關係),陳昱愷則諭知無罪。
首先我也不奢望有罪論者願意看完
不過感謝你們的想像言論
讓我更清楚這就是先射箭再畫靶的有罪推論
整個判罪理由就是指
浮報酬金與加班費
並沒有扯到什麼公積金私用的部分
有無浮報加班費的直接罪證那就簡單了
常理判斷有加班就該有加班費
沒加班就不能報加班費
隨便拿一筆出來看就知道
王郁文被指控109年5月謊報了 48500-46000 = 2500元的加班費
那麼拿了2500元加班費卻沒有加班的證據咧
完全沒有
我說你沒加班,你就是沒加班
你拿了加班費就是貪汙
這跟中國古代的莫須有之罪有何差別
--------
補充關於酬金部分
有罪推論者說是本薪高報
而事實是每段結尾皆有共同詐取合計XXXX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酬金高低這部分更是非常有疑慮的非直接證據
其來自認罪者與檢方的控辯交易
認罪便能換取緩刑無異是對自身最有利的選擇
但僅只於此
絕非是貪汙意圖的直接證據
更別說被告助理中有拒絕利己拒絕與檢方交易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211.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2141885.A.F5B.html
※ 編輯: turbomons (112.105.211.112 臺灣), 07/28/2024 12: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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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薪資作帳表、辦公室零用金收支帳、對話紀錄、助理遴
聘異動表、聘書、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
表、助理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及付款憑單等證據可以佐證
所以沒加班的證據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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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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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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