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綠黨中央組織辦法的疑問續提
這個議題在經過和朋友討論之後,有些地方仍然感覺到不太清楚,如果不會太麻煩各位中
執委前輩的話,希望能再次向各位中執委前輩請益:
在基本假設上,我們也認為應該先接受翰聲所說的"中央黨部組織辦法既非集權也非擴權"
。
不過,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之六指出,中執會督導地方黨部及直屬黨部之黨務。
既然中執會,是直屬黨部與地方黨部的督導角色,現在又兼執行角色,顯然矛盾,需要修
改黨章。以目前的黨章來看,中執委確實有執行任務,但是從黨章十三條來看,他只是黨
員大會的下屬執行機關。既然黨員大會是一年才一次的年度會議,那麼就我們的了解,它
的執行權限應該以大方向重大議案為主,而不是處理日常事務。要不然黨章不會在第十七
條授權給秘書長。一旦中執委執行日常事務,一年一度的黨員大會要加以監督會很困難。
雖然在組織功能改造之後,仍留有中評會做為監督角色,但中評委我們對黨章十六條之二
,之三跟五的理解,是被動的解釋與決算角色,負責解釋法律與規定疑義。
16之二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也就是事後審查)三、審查本黨之決算。("決算",也就
是最後把關)角色類似法官(不過這次我們提出疑問,擔任中評委的前輩們似乎沒理解到他
們可以出來解釋疑義),跟現行負責日常黨務的監督責任的中執委(中執委職權第6督導黨
部)不同,而據我們猜測,中評委應該是不會很主動地去看黨務工作;因此將制度內的監
督機構刪掉只剩中評委恐怕是不足的。
更讓我們感到憂慮的,是原來黨章第17條讓中執委有對秘書長的任命權,但是在新辦法中
,中執委兼任主管並沒有相配套的規定,授權中評委讓兼任部門主管之中執委去職,結果
未來黨務主掌人/中執委,除了根本跟不上日常事務的一年一度黨員大會有權監督,無人
可管。制度上監督機制不足的問題仍有待解決。
另一方面,理監事於法是不應該兼職拿薪水的(人民團體組織法第21條人民團體理事、監
事均為無給職。)我們對於翰聲的說明中提到"有更多人能夠養活自己,且所經營的事業
工作都直接有助於綠黨成長,而不必委身其他政治勢力或商業營生工作。中執委可以透
過地方支黨部或專案來維生,資金的管理與分配,必須建立制度。"還是覺得有些疑問。
因為雖然翰聲提到「把綠黨的中執委比擬為一般社團的理事是不恰當的」,但我們不太
清楚的地方在於,「中執委」和人民團體法裡的「理事」的差異到底是什麼?只是具體工
作事務上的差異?還是因為哪項差異而可以、可能支領薪水?
我們最感到憂慮的地方在於,台灣的許多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董事長兼任校長、董(理
)事兼任執行長等違反法規上的制衡設計,兼支領薪水的情形相當的多,但社員或捐款人
可能因為對法律不熟,沒注意到有違法的風險,主管機關也不取締,這些團體卻都有很好
的社會名聲。但這是我們這些對綠黨有很多期待的黨員都不太希望看到的。既然綠黨標榜
的參與式民主,在似乎可以找出很多爭議點的情況下,中執委先行通過組織改造法案,我
們感到不是很適合,恐有必要多開說明會,廣邀專家學者及各界人士,以及黨員跟支持者
共同審慎考慮,否則哪天被有心人士或綠黨在社運中有所衝突的既得利益團體告上法院,
訴訟過程中有所閃失,賠上的是社運界的政治資產。
雖然我們不清楚那些政治經濟利益上跟綠黨有所衝突的團體,會不會真的把念頭動到去研
究綠黨的內部組織架構有無觸法,不過自己內部在組織改造時毫無警覺的埋下引爆點,這
看在我們幾位支持綠黨的黨員眼裡,很難不感到憂心。
這次我們的請益希望也麻煩秘書處負責管理網路宣傳平台的工作人員轉錄到公開顯眼的地
方。因為我們認為綠黨是社運界跟所有進步政治支持者的重要資產,那麼所有對於綠黨組
織的問題應該由公眾一起來關心,同時如果各位前輩如果能解決我們的疑慮的話,今後就
不需要面對私下有人問類似的問題,再多花力氣去溝通;況且我們的疑慮可能有我們的主
觀偏見在,如果我們對問題的了解以及評論有任何偏差或不妥的地方,除了各位中執會的
前輩,能夠被其他外界站在不同立場跟觀點的前輩指正,對釐清整個問題相信也會有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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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以前的李根政,除了在學校教書外,便沈浸於藝術創作中,認為那是畢生
的追尋,但,「我是要以行動愛護這塊大地,或只是要幫大地畫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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