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板規處罰天數應明確規範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光子郎)時間9年前 (2015/04/02 23:45),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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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黑 政檢的板規處罰天數均以範圍為主 以此條為例 6.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在單一文章內的各 項違規行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違規事項。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時不受本 條限制,可在24hr內發表多篇檢舉文或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 違規事項。(依據一案一罰原則,每一獨立違規事實視為一項違規檢舉)。違反者 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違反處10~365天 此範圍如此之大 到底標準為何? 假設我24hr內發兩篇檢舉文 違反板規 你水桶我365天 也是合規定 若有另一人24hr內 發100篇 你也可以只水桶他10天? 所以政黑政檢 板規處罰天數應有明確規定 10天就是10天 不要用範圍來定 以免讓有心人有操作之空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249.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27989506.A.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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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水桶處分看到的都是範圍最低為主再加計前科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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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明顯差異 除了刪文及版主自己的警告未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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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不過認同處分天數該有明確數字 而非大間距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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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自己被桶過70+150的.你就知道當時的前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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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最近看到那個 '刪文' 處置 只能說真不知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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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裡 不過有幸看到原來版務不只我一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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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s的標準不只我一人有疑問..真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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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都可以轉彎了,板規難道不能轉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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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那篇某s也是宣判完水桶日後仍然計入前科啊XD堪稱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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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5:30, , 10F
謝謝提供建議,會列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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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7MG257 (HateP_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