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提一條憲法增修條文
第x條
1.為保衛台灣民主,免遭中國大陸併吞與倒退回戒嚴威權時期,特制定本條
2.對於中國在地協力者以及黨國威權時期鷹犬和解嚴後依然延續其威權價值或行為思想者,以及其扈從協力者,國家另劃定特別行政區,供其自治居住,與現行政府實際統治地區不相干涉
3.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其疆域範圍由中央政府訂之,經立法院同意生效
4.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其疆域範圍與現行政府實際統治地區應明確區隔並設立出入管制與審查制度
5.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除下列事項外,由其自主
1)國防外交兩岸
2)國籍與出入境
3)涉及與現行政府實際統治地區關係
4)對外國貿易
5)貨幣發行,應與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不同
6.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自主事項,需陳報中央政府備查或核定,以法律定之
7.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發行獨立之護照
8.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之人與現行政府實際統治地區互動基本規範,如下
1)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之人之兵役與現行政府實際統治地區知人分別服役
2)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之人改為現行政府實際統治地區戶籍者,以法律定之
9.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違反第5條之行為,中央政府不負責任,其自主行為,中央政府亦不負責任
10.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對現行政府實際統治地區之不法顛覆行為,由現行政府實際統治地區查處
11.第2項所列之人,於查明其人並設置地區之後完成設籍成為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之人
12.現行政府實際統治地區無保護第2項所列特別行政區之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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