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是不是要先收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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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10推 5噓 69→)留言84則,0人參與, 8月前最新作者maxknife (maxknife)時間8月前 (2023/10/24 11:1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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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如果照塔綠班標準. 這種國防立委. 跟中國或從甚密. 你怎麼知道他衣服脫了. 有沒有被滴蠟逼供!. 真的很擔心我們的潛艦. 李正皓應該再提告的路上了吧. 這麼嚴重!比馬文君嚴重1萬倍欸. 民進黨的立委欸平常演的很愛國. 電影都有演這種人反而更危險. 大家好放心啊. 老共一定會這樣下手的.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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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6推 6噓 43→)留言55則,0人參與, 8月前最新作者jemdogdog (耶穌流刑獄情指黑中心)時間8月前 (2023/10/24 11: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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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不是你說的就算. 法律有明文規定. 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並逮捕後,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法院得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不等於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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