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法首例 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267萬

看板Hiking作者 (鍵盤工程師)時間9年前 (2015/05/29 00:36), 編輯推噓16(1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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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aleft (屬水的芋頭)》之銘言: : 以法官的邏輯,如果搜救人員沒有怠忽職守 : 就有很大希望挽回人命,因此國家需要賠償 : 但以所提出來的三點來看,我覺得是能力不足,並非怠忽職守 : 未及時查訪山友,查訪聊備一格,沒問到重點 : 沒想到問山友?沒問到重點,這是能力問題,說怠忽職守太嚴重 : 未第一時間過濾基地台: : 申請應有一定的SOP,而且很僵化,這是制度問題,非怠忽職守 : 尋獲地點回覆已搜尋過 : 對沒訓練的人難以判定一些蛛絲馬跡,看溪谷無法下切 : 目視沒人就回報未尋獲是有可能的,依然是能力問題 : 因制度不好 能力不足而要國賠 這難以讓人信服 : 假設開救護車因為技術不佳,晚到醫院三分鐘,造成病人死亡,是否也要賠償?? : 再者 不看法官邏輯 : 政府或搜救人員是否就要背負山難的責任 : 主管機關發入山證,就需要保證你人身安全嗎? : 不清楚在法律上怎麼規定 但我認為自己要對自己負責 : 搜救只是幫忙 有不好的地方建立好的制度 : 並不需要國賠 國賠1元或將國賠捐出均沒意義 : 最後還是要對博崴媽媽說聲感謝 : 有你的奔走推動 台灣搜救才有了少許的進步 : 也讓許多人有更好的登山觀念 : 謝謝妳的努力幫了許多人 : 謝謝 : ※ 引述《wsdykssj (arj)》之銘言: : : 還有自由這篇 : : 〔記者張文川、張筱笛/台北報導〕中山醫學大學大四學生張博崴,100年2月攀登南投白 : : 姑大山失蹤,蒐救53天尋獲時已經死亡,家屬訴請國賠665萬元,台北地院今判南投消防 : : 局應賠償266萬餘元,理由是,南投消防局未能迅速蒐集情資以縮小搜救範圍,導致虛耗 : : 蒐救人力,錯失時機,終致張博崴苦等救援7至9天而失溫休克死亡,認定南投消防局怠於 : : 執行職務,符合國賠要件,應該賠償。 : : 判決指出,南投消防局100年2月28日深夜獲報後,未即時查訪剛下山的山友有沒看到張 : : ,以致未能推斷張是極可能在抵達三椎山前就已迷途;消防局直到3月4日才查訪山友, : : 查訪時也沒問下山路徑和行經地標的時間,查訪聊備一格,沒問到重點。 : : 而張博崴迷途後曾打電話給女友,消防局卻遲未查訪其女友,收集張的最後說詞與背景 : : 音等資訊,也未於第一時間過濾基地台訊號位置以縮小範圍,直到1個月後的4月1日, : : 才前往白姑大山定位基地台訊號範圍。 : : 判決又指,搜救隊採「單點線性」的集體行動,軌跡涵蓋範圍並不廣泛,且每梯次搜救 : : 3天,但扣除往返與夜間,實際搜尋時間不到半天,各梯次未密集相繼銜接,無法深入 : : 、徹底搜索,虛耗人力於路途。 : : 法官又批,搜救人員雖然有帶衛星定位儀,消防局指揮中心卻未要求搜救人員回報定位 : : 點,亦未標示起來,以掌控已搜、未搜範圍與路線,只以粗略的管製表,用筆記下隊員 : : 敘述式的口頭回報;而最終山友找到遺體的路線,在3月2日隊員口頭回報已搜過,但註 : : 記為「無所獲,至溪底搜尋亦無所獲」, 足見不是口頭回報有誤差,就是搜索未確實 : : ,指揮中心無法掌握實情,未能落實指揮功能,確有疏失。 :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30951 : : --- : : 那個s你罵了好長一篇,可是判決的每一點都和個人能力無關耶 : : 尤其最後一點寫得很含蓄,就是沒找過的地方回報說有找過啦,這還不嚴重嗎 不論客觀上能力不足(業務包山包海造成),或主觀上搜尋過程草率(新聞內容),消防 局處理上有些許瑕疵,這是無法否認的。法官只是針對行政部門的疏忽提出判決,並沒有 要責難第一線消防人員的意思呀。如果監察院對搜救人員提出彈劾,才真的要火大的吧。 眾版友提出制度上的問題,行政機關本來就有依憲法提案改善的權力,明明知道制度有問 題,為什麼內政部不作為?所以法院這一巴掌是打在整個行政體係上,不是第一 人員。 有人會說立法院應該主動改善,監察院應該要主動糾正 沒錯,這些都是方法 但這都不是法官(司法)可以做的,而是要靠人民以其他方式施壓推動。法官(司法)只 能以國賠判決來造成行政機關壓力,迫使行政機關主動改善。所以大家不用對法官這麼氣 憤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19.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king/M.1432830988.A.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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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這才是此判決的的重點,扯其他都扯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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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者的過失和救援的疏失是二件前後時間點不同方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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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判決注重在公務機關有無疏失,不管另一方如何,只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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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公務單位有疏失,判決就可能成立,差別只是若另一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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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賠的金額就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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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者自已該負責任是一回事,公務單位要負的又是另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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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方有錯另一方就可以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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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要負的責任根本是二件不一樣的事,偏一堆人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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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二方的責任為因果關係,並不代表其中一方可以因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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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問題而免除其應負責任(二種責任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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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決只在公務機關應負的搜救責任有無過失,扯到登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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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邊其實都已經文不對題了!登山者要負的責任應該沒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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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他的過失是以黃先生怎麼找到來做為消防局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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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諸葛 都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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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真的有看判決內容嗎?還是你抓的重點跟我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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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指ms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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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偏偏前面某人猛推文,但就是不懂大家在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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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認定他新手獨攀,出了事就是他自己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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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自己就要負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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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兩回事,希望制度真的可以改善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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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制度能改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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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要有因果關係,怎會跟登山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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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樓上找一下判決說明,只看新聞標題和內文真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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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點是搜救程序有無疏失,和人什麼原因要被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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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殺人犯自已到山裡自殺,還是得要救,程序有錯還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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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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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說這樣誰要當救難人員,是的,這就是國家機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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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救難人員有足夠能力救如何讓救難機制更完善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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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個,跳針的真多,本案就是救援機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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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參與消防救援的人員不應該負賠償責任 因為這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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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可以這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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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國賠最後是否會轉嫁到基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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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才會向該公務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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