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關於斡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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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oemhunter (笛卡爾式的self)時間19年前 (2005/06/14 00:1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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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老師:. 1.所謂的斡旋(關說)罪,究竟是該當於什麼類型的犯罪呢?. 講義35頁認為本來應該是一種妨害公務罪的類型. 然而於行為人是公務員時,可能會被操作成共同正犯. 一般人時可能僅成立教唆或幫助犯. 然而在36頁又說因為對價關係的不存在,因此31條的適用會產生障礙. 此時可能透過準職務行為的
(還有230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dog (pigdog)時間19年前 (2005/06/15 01:5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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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賄賂罪,第三人所為關說行為實際上可能僅是教唆或幫助(§31Ⅰ)。. 不過在處罰感情上,可能不願意原諒這種始作俑者,所以會利用準職務行為的概念. 擴充該關說者的職務範疇(如果是公務員的話),然後再牽強地認定對價關係,. 進而肯認其本身關說行為的實行行為性(要求、期約),而單獨成罪。. 以上是日
(還有10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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