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SkvMirege R: 反推 鏞記燒臘-一文

看板HsinChuang作者 (印璽)時間17年前 (2007/04/13 01:47), 編輯推噓6(715)
留言13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8234 m11 4/12 SkvMirege R: 反推 鏞記燒臘 ╭══════════════════════════════════════╮ 唷 好大的官威啊 7167已經是板規了嗎 如果不是 憑什麼用7167處理 #7167是參選時發表政見聲明的規範,有幸受到板胞們的愛戴, 進板畫面 (Attention) 在新定板規尚未制定完成前,執行板務依舊有板規和公告基準。 然而板規尚嫌不足地方則依參選政見做第二順位適用。 如果我不做第二順位適用,那麼新莊板遇亂流,板主無權制裁,將受   依照SYSOP#330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一、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2)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如果當下發生戰文就是我的疏失。 如果板友您真要問我憑什麼做處理,我只能跟您說我憑板主的身分做處理。:) ╰══════════════════════════════════════╯ ╭══════════════════════════════════════╮ 如果是 那就順便把8172 8174 8176處理一下背 應該已經違反你的7167篇下面這項了唷 第六項:非板主群使用公告,包括么告、么吉、公吉模糊性字眼等。        違者十四天。    *板主群發公告,如果沒有其重要性,     板眾可以板規第二項空白垃圾文,請求其他板主群懲治。     其他板主群若為忽視,則以第一項,向板務組舉發板主群失職。     輕者板眾可要求小組長懲治板主群、重者板主群下台負責。     依LifeNewboard z-4 第三項板主懲處之規定。 使用一詞性質是主動式的主動,主動發文為此類,然而回文標題乃是被動式的主動。 此外,依照批踢踢網路社群使用者多數共識,盡可能避開回公告文, #8172、#8174、#8176三篇為回公告文。 #7167推文中板主補述

03/08 15:08,
法律上有條"繼往不溯原則"在新法條訂立前之前的違反皆可免啦
03/08 15:08
在這部份因板規規範不足,如果您真要我判,我也只能跟您說,這屬於被動式的主動板主Insi因本身裁定並無違法,判決本身是件主觀的論點,因此不做出任何懲處。 既然有板友提出抗議,我們板主群會視板友意見做參考進而修訂板規。感謝您的提醒:) ╰══════════════════════════════════════╯ ╭══════════════════════════════════════╮ 要括別人鬍子 先把自己括乾淨唷 揪咪>.^ 禾斗禾斗禾斗

04/13 00:04,
樓上想要我個資請私下來信唷 揪咪>.^
04/13 00:04

04/13 00:05,
在這邊講出來我怕被性搔擾捏 科科
04/13 00:05
我們已經查過精華區所有自介,IP並無完全相同符合者。

04/13 00:09,
中間的部份可都是事實唷 揪咪>.^
04/13 00:09
的確,然而事實的成立需要不同角度作解讀,因此我尊重你的解讀。

04/13 00:11,
這可是人身攻擊唷 板主親衛隊
04/13 00:11
請明確指出人身攻擊部分,板主群會作出裁決,若是無法提出則為誣告罪。 此外,板主並無親衛隊,我仍不厭其煩的重申,新莊板是屬於新莊板胞的。 板主的功用在於維護板面秩序、調停糾紛、好文收入、舉辦相關活動事務雜項等, 板主沒有什麼了不起,板主是人不是神,也是和大家一樣的。:)

04/13 00:26,
人不要臉果然就是這樣 敢做不敢當 科科
04/13 00:26

04/13 00:52,
ahpla你到底什麼時候要直接表現出思想上的錯誤來看看啊
04/13 00:52
世界上有千奇百怪的人種,這我們可以接受, 有認真發好文的使用者,當然也會無所事事隨便找碴的使用者, 如同天使和惡魔是一體兩面。 板主Insi尊重您的發言權,也希望您尊重他人的發言權, 若是A板友不選擇板上公開討論而私下來信討論,這部份是任何人不能干涉的。 ╰══════════════════════════════════════╯ ╭══════════════════════════════════════╮ 如果S板友對於上述有任何問題,請洽 我在哪? 生活娛樂館 生活, 娛樂, 心情 [claus] Life_Service 組務 Σ★★★★★組務處理中心★★★★ [claus] L_Subop 小組 Σ小組組務版 [claus] L_TaiwanPlaz 小組 ◎台灣遊園地組務版 Armuro    提出訴訟程序,板主Insi將全力配合調查。 板主Insi 2007/4/13 1:45 ╰══════════════════════════════════════╯ -- 永遠太遙遠,就連瞬間都看不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166.237

04/13 01:56, , 1F
我推~印璽好阿~~說的好~~~
04/13 01:56, 1F

04/13 03:07, , 2F
個人覺得以主動被動區分,不如用故意或過失來區分更恰當
04/13 03:07, 2F

04/13 03:08, , 3F
也就是違反第六項規定應以故意為要件,這樣就相當合情合理
04/13 03:08, 3F

04/13 03:15, , 4F
推rebot的說法
04/13 03:15, 4F

04/13 10:12, , 5F
好大的官威 ,固噓
04/13 10:12, 5F
ohoho:轉錄至看板 Test 04/13 10:13

04/13 10:30, , 6F
老婆,快跟牛魔王出來看偽正義魔人
04/13 10:30, 6F

04/13 12:20, , 7F
噓文的那位看來未經使用者同意轉文似乎是你一向的習慣,
04/13 12:20, 7F

04/13 12:21, , 8F
上次未經同意轉我的文章到SYSOP沒跟你追究現在故態復萌
04/13 12:21, 8F

04/13 13:37, , 9F
幫印板補血~ 加油! :)
04/13 13:37, 9F

04/13 17:41, , 10F
好大的 ,固推
04/13 17:41, 10F

04/13 19:57, , 11F
推呀!
04/13 19:57, 11F

04/13 21:38, , 12F
浸那種智障水桶應該沒人會反對吧 一看就是來亂的
04/13 21:38, 12F

04/13 21:39, , 13F
挑戰公權力?
04/13 21:39, 13F
文章代碼(AID): #167d2ktq (HsinChu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