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物權

看板LAW作者 (小豪)時間14年前 (2010/01/28 08:3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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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剛接觸法律,有些不懂想請教各位先進@.@ 1.民法第 900 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所謂其他權利是只那八種物權嗎? 如果是,就表示八種物權都是用權利質權? 2.民法第 904 條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如果是以其他權利,像地上權來設定質權就不用書面了吧? 因為法條只說債權? 還請多多指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49.4

01/30 19:02, , 1F
民法758條可以參考,所以地上權設定質權還是要書面...
01/30 19:02, 1F
文章代碼(AID): #1BODhh41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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