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物權
小弟剛接觸法律,有些不懂想請教各位先進@.@
1.民法第 900 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所謂其他權利是只那八種物權嗎? 如果是,就表示八種物權都是用權利質權?
2.民法第 904 條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如果是以其他權利,像地上權來設定質權就不用書面了吧? 因為法條只說債權?
還請多多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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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1/30 19:0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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