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斷絕親子關係(養子)後 改姓之相關問題
前情:
人:
甲父、乙母、丙子、丁堂姊。
乙母為童養媳 與甲父結婚。因婚後無子由乙母"認領"丙子。
但因丙子長大後,"甲父與乙母的父親"擔心丙子身分證上父親欄為父不詳不易求職,
遂請在戶政事務所工作的丁堂姊偽造文書使得丙子身分證上父親欄為甲父。
但後來打斷絕親子官司後,已確定甲父與丙子無親子關係確定。
但去戶政事務所辦斷絕親子關係時,戶政事務所要求丙子修改姓氏,不得與甲父同姓。
[問題]
簡單來說丙子就是我的父親(第二代),目前親子關係也已經確定斷絕了(第一代與第二代)
但是由於我跟我哥哥與我姐姐(第三代)都已經成年許久了,也出社會好幾年了,而且哥哥
姐姐也都已經有小孩了(第四代)。
所以目前想請問是否能夠不需要修改第三代之後的姓名,以省去不必要的解釋與之後在職
場上也比較不會有多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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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49.61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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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樓上 法律上是否有辦法 父親終止收養後
成年子女可以同意或不同意效力及於自身
(順帶能否請教 您所說的為哪一條法律呢?我自己想參考)
※ 編輯: oSaKuLa 來自: 123.194.149.61 (05/16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