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民事庭上的證詞能直接用在刑事庭上嗎
案子的進度是刑事一審判決結束(簡易判決) 上訴
二審刑事開完準備庭
民事法官第一次開庭
在開民事庭的時候 原告說的證詞 我(被告)認為是對我有利的證據
有記錄下來 就是書記官有打在前面的螢幕裡
這樣在下次開刑事庭的時候 我能直接請求法官當作證據嗎
還是要想辦法再讓原告說一次
如果可以當證據 原告可以改口或是推翻之前的證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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