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海商法 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
在下最近好像對這個觀念有點混淆
請有經驗的高手幫忙解惑QQ
例題
A商人出口貨物乙批,貨物數量為2箱,重40公斤,
委託B海運公司運送,因B海運公司之運送疏失導致貨物損害,
受貨人因此受有美金1000元之損失,
試問運送人B海運公司可主張單位責任限制為何?
以件數 2*666.67SDR=1333.34SDR 換算成美金約2000
以公斤 40*2SDR=80SDR 換算成美金約120
取其高者,所以是美金2000元
因實際損失為1000元,
並無高於單位責任限制,
所以例題是無單位責任限制,
可向運送人請求全額。
請問我這樣的想法有誤嗎?因為今天又看了一下書怕自己混淆了>"<
請高手賜教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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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3.143.10.71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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