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海商法 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

看板LAW作者 (吳安妮)時間13年前 (2011/09/01 23:1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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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最近好像對這個觀念有點混淆 請有經驗的高手幫忙解惑QQ 例題 A商人出口貨物乙批,貨物數量為2箱,重40公斤, 委託B海運公司運送,因B海運公司之運送疏失導致貨物損害, 受貨人因此受有美金1000元之損失, 試問運送人B海運公司可主張單位責任限制為何? 以件數 2*666.67SDR=1333.34SDR 換算成美金約2000 以公斤 40*2SDR=80SDR 換算成美金約120 取其高者,所以是美金2000元 因實際損失為1000元, 並無高於單位責任限制, 所以例題是無單位責任限制, 可向運送人請求全額。 請問我這樣的想法有誤嗎?因為今天又看了一下書怕自己混淆了>"< 請高手賜教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3.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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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限制是運送人主張自己的責任上限,如果託運人只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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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被告(運送人)自然沒有主張責任限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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