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沒把薪水給員工拿去作其他用途 侵占?
事實經過:
"老闆A"把要給"員工B"的薪水交代給"主管C"
"主管C"卻沒把薪水發給員工而拿去作為其他用途
我是經過"電話"向"老闆A"問出此事,並有"錄音存證"
但是"老闆A"跟"主管C"關係良好因此不願意當證人
(當然這也可能是"老闆A"不想發薪水的片面說辭)
問題:
這樣是否用"侵占"到警局或者地檢署對"主管C"提出侵占告訴
並且註明有"錄音存證"較為恰當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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