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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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緣由】
依照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之 1 之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
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
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此規定係為
節省稽徵成本而設下的規定,然而,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將此類應補、
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一筆勾銷是否合理實有疑問,在應退稅之
場合,行政機關以核可方式將其債務勾銷亦有不當侵害人民財產權之違
憲疑慮。在今日稅捐事務皆已電腦化、數位化之時代,實應將此類稅捐
資料予以記錄,並將其與次期稅捐一併依法稽徵(應補、應退之場合),
或於合計應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累計超過一定金額時移送強制執行。
【修正草案】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1.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
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緩徵、緩退或緩予
移送強制執行。
2.稅捐依前項規定緩徵、緩退者其金額應與次期稅捐金額合併稽徵;
稅捐依前項規定緩予移送強制執行者應逐期累計,並於其累計數額
超過前項所稱一定金額時移送強制執行。
【修正原因】
1.配合未處理稅捐之合併稽徵、處理制度,將第一項中之「免徵、免
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改為「緩徵、緩退或緩予移送強制執行」。
2.增訂第二項「稅捐依前項規定緩徵、緩退者其金額應與次期稅捐金
額合併稽徵;稅捐依前項規定緩予移送強制執行者應逐期累計,並
於其累計數額超過前項所稱一定金額時移送強制執行。」明定依第
一項緩徵、緩退之稅捐應併入次期稅捐稽徵。在次期稅捐有應納稅
額之場合,其應納稅額應加計緩徵之稅捐或扣除緩退之稅捐,在次
期稅捐應退稅之場合,其應退稅額應加計前期緩退之稅額或扣除緩
徵之稅額。次期稅捐在合併計算其應補、應退金額後若有第一項情
形,因其亦為「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之稅捐,自應依第
一項規定處理(亦即應與再次一期稅捐合併徵收)。至於緩予移送
強制執行之稅額則應逐期累計,並於其累計後數額超過第一項所稱
一定金額時移送強制執行。
【結 論】
稽徵稅捐需要耗費成本,因此政府基於成本經濟上的考量,選擇將
數額在一定金額以下的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予以免徵、
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或許無可厚非。但在一切稅捐事務皆已電子化
、數位化的今日,若仍將此類稅捐視為無物似乎已缺乏正當理由。尤其
在應退稅之場合,政府透過行政行為(核定)將其對人民所負債務一筆
勾銷,已在事實上侵害到人民的財產權而有違憲之虞。
因此,本人認為在稅務資訊已高度數位化的今日,要求政府記錄此
類稅捐資料並逐期合併稽徵應屬合理要求。此舉除可進一步落實租稅正
義外,並可避免原規定所隱含的侵害人民財產權問題。
國稅局從今年開始向自然人核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
知書」,我相信一定有不少人對其內容的詳盡程度感到驚訝。當稅捐稽
徵系統已經有能力做到這種程度時,將因作業成本考量無法徵收、核退
或移送強制執行的稅捐逐期累計,並在徵收、退稅、移送強制執行具成
本效益時依法辦理應該只是小菜一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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