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保護管束與提供義務勞動

看板LAW作者 (lulu)時間11年前 (2012/11/14 12:51), 編輯推噓2(202)
留言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判決書內寫著 "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XX小時之義務勞務。 " 但是寄出的公文信封裡只有判決書和另 一張被告上訴注意事項之類的,請問一 下,院方是否會再寄送一張要向哪個單 位報到(保護管束)和服勞務的部分,多 久會收到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4.6.227

11/14 14:33, , 1F
這要等案件確定之後,走執行程序時地檢署才會通知。
11/14 14:33, 1F

11/14 17:03, , 2F
院方通知地檢署要執行這兩項時,地檢才會再寄送通知一次??
11/14 17:03, 2F

11/14 17:06, , 3F
院方不管執行,執行事項都是要由檢方處理。
11/14 17:06, 3F

11/14 17:32, , 4F
感謝回覆,謝謝
11/14 17:32, 4F
文章代碼(AID): #1GeoD01M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