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偵查的案件算民法的時效中斷嗎?
手邊有兩個案件,我是告訴人,都是刑事案件,一件透過警察,
現已移轉地檢署,另一件直接透過地檢署,兩件案件都有提起
附帶民事賠償,牽涉到的是民法的184條侵權行為,民法197條
規定,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時,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個案件從報警到移送地檢署就快兩年了,現在地檢署也辦了
一年了,也沒有起訴或不起訴,那這樣我的民事侵權行為有超過
時效了嗎?如果結果是不起訴,那我的民事會因為不起訴而不中斷,
所以也過了消滅時效嗎?
還有民法129條的"告知訴訟",是什麼意思,看不太懂,是跟當事人說
"我要告你了",這樣的意思嗎?
其中一件是網路,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那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
權,要從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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