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偵查的案件算民法的時效中斷嗎?

看板LAW作者 (天秤男孩)時間11年前 (2012/11/29 02:05),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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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邊有兩個案件,我是告訴人,都是刑事案件,一件透過警察, 現已移轉地檢署,另一件直接透過地檢署,兩件案件都有提起 附帶民事賠償,牽涉到的是民法的184條侵權行為,民法197條 規定,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時,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個案件從報警到移送地檢署就快兩年了,現在地檢署也辦了 一年了,也沒有起訴或不起訴,那這樣我的民事侵權行為有超過 時效了嗎?如果結果是不起訴,那我的民事會因為不起訴而不中斷, 所以也過了消滅時效嗎? 還有民法129條的"告知訴訟",是什麼意思,看不太懂,是跟當事人說 "我要告你了",這樣的意思嗎? 其中一件是網路,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那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 權,要從何時起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2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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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偵查不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2.自知有賠償義務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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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有提起附民 那時效就中斷啦 (剛剛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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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附民沒有生效,請趕快另提民事訴訟,否則時效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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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是"起訴後"才能提的(也就是向刑事庭提起),你向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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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附民是沒用的,所以沒任何反應,因為你提錯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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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不中斷民事時效,他要偵兩年以上民事時效還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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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更正 還沒起訴 附民應該還未有效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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