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營事業員工是否屬刑法上公務員

看板LAW作者 (Squall)時間11年前 (2012/12/22 23:07),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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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條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從這法條上來看 國營事業員工 應該屬於刑法上廣義公務員 但我google是說 在94年時有將刑法修正 將國營事業員工排除在外 但我找不到相關的 法律依據 請問這論點是否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57.150 ※ 編輯: IamSquall 來自: 114.45.157.150 (12/22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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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立法院法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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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0:43, , 2F
可由此查詢刑法的修正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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