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營事業員工是否屬刑法上公務員
刑法第十條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從這法條上來看
國營事業員工
應該屬於刑法上廣義公務員
但我google是說
在94年時有將刑法修正
將國營事業員工排除在外
但我找不到相關的
法律依據
請問這論點是否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57.150
※ 編輯: IamSquall 來自: 114.45.157.150 (12/22 23:10)
推
12/23 00:42, , 1F
12/23 00:42, 1F
→
12/23 00:43, , 2F
12/23 00:43, 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