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機械車位停車問題

看板LAW作者 (認了吧~)時間10年前 (2014/03/29 22:32), 編輯推噓8(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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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開心的去剛交屋的房子去和設計師商談裝潢事宜, 在停車時,因為我的車位是機械下層,所以需將上層車頂上 在上移過程中因為上層車主停了escape的車子,使得在最後頂到管路線 造成最後面那塊玻璃破裂orz 我也在聽到聲音時緊急按了停止鈕,但來不急阻止破裂的玻璃,,所幸大樓的管線沒有損傷, 想請問大家,這樣的話雙方的損壞比例要怎麼抓呢? 機械車位的公司有貼一張限高150公分的紙在牆上,而escape有170公分高! 感覺上層的人好像挖個洞給下層的人跳一樣~ 另外,車位移起來時也發現同位車主停了另一台車在我的車位,這樣可以跟算他月租費嗎? 或是侵佔之類的? 停機械車位不管是上層還是下層真的要小心,和大家共勉之~~~ 也先謝謝回答的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29.12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396103556.A.47B.html

03/29 22:42, , 1F
基本上 這個Case跟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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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22:42, , 2F
責任應該是上層車主跟停車場如何分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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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22:43, , 3F
然後至於他停了你的車位 那也是從今以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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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22:44, , 4F
之前的事情你都還沒交屋就不關你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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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23:57, , 5F
你還是要賠,只是比例分擔。畢竟你也發現車子高了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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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0:08, , 6F
哪個正常人停車的時候會去量上層的車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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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0:38, , 7F
你會去看他車子有多高嗎...又不是已經爆過好幾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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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也知道是事後才發覺對方車子高了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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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幾位…你們有停過機械停車位嗎?下層頂上才能牽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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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表示原po是把原本在底下的下層升上來,原本在平面的上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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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頂上去前,不就目視可知?除非是我解讀錯誤,那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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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移起來發現有下層被停車,應該更足證上層原本目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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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民法的毀損賠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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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管標示問題 今天違反停車場高度限制的不是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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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限高150跟170的差距也不是什麼一看就知道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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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誰停車會去注意其他車輛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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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要正常操作機械車位的原PO負責 這完全無期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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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只會看到有一台車子在那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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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想到那台車是違反規定超過限制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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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情況來看,大概就是說原上層車主有兩有兩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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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圖方便就把一輛車停在原PO車位,另外一輛車esc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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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層車位但沒有頂上,好方便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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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PO要叫出自己車位時,就按鈕上頂,把車位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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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乎就把escape 頂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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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整個case 說起來,是上層車主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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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要自己知道自己的車子有多高,而不是期待下層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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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你上層車主有多高,甚至還課以非屬下層車主的義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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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已經講的很清楚了,若說下層要負責的話,那不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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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層車主要用車位時,還得通知上層車主來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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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下層被佔用這一塊,要能夠舉證被停掉的時間,以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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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的損害,原PO並未使用也未出租,要舉證有其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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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原PO可以把這一塊(上層車主佔用下層車位)當備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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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再道歉一次。畢竟我個人疏忽這個板要替人解決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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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的原意,兩位道長或大大急著給予辯護意見,值得原po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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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不錯的。對不起。但我們不能只是單純的操作法律,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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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直接套用後,告訴原po,你不用負責這種結論而已。要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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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原po在現實面可能面對訴訟紛爭的可能性,至少會跑調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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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甚至是警局或檢察署。結論也不一定是這樣,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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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實。至少,150公分這件事,兩方一定會有所爭執。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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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烏鴉,怕是一昧逃避和指責,恐怕現實上改變不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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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也沒法解決問題。還有,上層車主都敢大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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剌停兩層,又有管委會,以後原po要否繼續住下去呢?難道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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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打壞關係,是入住新房的附帶禮物還是負擔?法律是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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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讀得通,但我個人覺得人是活的,生命也是要面臨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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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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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跟原po抱歉,這推文很長,但恐怕沒有解決你的問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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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道長或大大再來討論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期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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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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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層車主停兩層只是單純知道下層根本還沒有住戶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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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 打壞關係?? 會不會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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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3:08, , 52F
我是原po,謝謝你們!目前請他和車位公司問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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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3:09, , 53F
我會堅持我的立場,因為違規和佔用在先,請他付學費~
03/30 13:09, 53F

03/30 13:16, , 54F
不然那天我被這台超重的escape壓傷了,那就不是錢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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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3:16, , 55F
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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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Djc4Hx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