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文件真實性的認證
小弟有意報考日本的醫師國家考試
但其文書審核上遇到關於"真實性"的證明問題
不知是否有熟悉公證制度的高手能夠幫我解答
關於針對外國人的報名資格審核網頁的記載請參考以下網頁
http://www.mhlw.go.jp/topics/2012/05/tp0525-01.html
網頁中的文件作成中須注意的項目有提到
(3) (7)~(10)並びに(13)の[1]及び[2]については、提出書類と日本語訳両方
を、公的な機関(当該国の大使館、領事館、外務省等)において"真実である"旨の確認
を受け、その証明を併せて提出すること。
此處所謂的"原件內容的真實性"
在台灣的公證法要如何做到最高效力的證明呢?
我目前已經將自畢業大學所發行的成績單 畢業證書等件以及醫師證書等交給公證官,
但所得到的
僅是"該文件上之簽名與蓋章,於台灣XX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XXX所認證"的印章
上述"只證明了該文件上的簽名印章為真實"的認證
是否就足以證明其文件內容的"真實性"?
還是僅證明了該文件上的"簽名與蓋章本身的內容"?
我想日方是希望我提供一個"本文件確實由本處(所)發行(即非偽造)"的證明
所以擔心這樣的認證仍不夠有力
不過詢問了公證事務所
所得到的答覆是台灣的公證法能做到最多的就是這樣了
再打電話問日方
得到的回覆是"只要能證實該文件確實是由該處所發行"即可
因此還想在此詢問看看
如何才是關於一個"文件真實性"最大效力的認證?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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