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求助~~被勒索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我要成功~~)時間10年前 (2014/08/07 18:09), 編輯推噓4(4011)
留言15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首先~~ 我真的是在害怕之下寫下這篇文章 因為真的不知道能怎麼辦,更不敢報警 所以在朋友的建議下,才在這希望得到一些資訊跟援助 希望~~能得到一些回應 事情的發生是這樣的 約莫半年前,我因為同學的關係認識了一些朋友 途中因為合作的關係,幾乎天天都相處在一起 也因為如此,都算是還算熟的朋友,我也介紹家人給它們認識 約莫五個月前,今年的三月多 因為工作的關係,我出國接洽一些事情, 收集許多資訊後,回國馬上招集大家商討後續事宜及經費, 但就在計畫進行中,因為出資者的緣故 使得計畫有些延宕,也讓大家的收入頓時出現問題 等待的時間總是特別痛苦,但卻也只能無奈地等待 好不容易在一個月多後,也就是五月下旬 得到了出資者的善意回應,但需要再討論執行的細節 也因為如此,開啟了我悲慘的故事 ~~~~~~~~~~~~~~~~~~~~~~~~~~~~~~~~~~~~~~~~~~~~~~~~~~~ 五月下旬的一個晚上,我接到了一個朋友A的電話 電話的內容,要我把一些資料跟想法整理好,然後與大家討論 我不疑有他,就找了一個可以幫忙的計畫執行的朋友一同前往 結果,到了約定的地點發現,出現了許多不認識的人 把我跟我帶去的朋友押在一處民宅,然後要我簽下一張兩百萬的本票 並要我立即打電話給家人要錢,收到錢才銷毀本票 因為家中沒有這麼多現金,家人表示要等早上銀行開門才能領取 但我無法在電話中告知家人發生什麼事 (因為他們要我開擴音,且用武器威脅我) 早上銀行開門,由兩個人押我開車至銀行與家人拿錢 (後面還有一台車跟著) 途中他們因怕我報警,便將我朋友押在該民宅內, 待順利拿到錢後才放人,我的手機也一直被他們拿走 到了銀行後,由他們其中一人跟我一起進入銀行 因為領取大量現金,故銀行有通報警方, 可是因為我朋友還在他們手上,我擔心他會有生命危險 所以只能告訴警察說,錢是要拿來買房子的 拿到錢後,我跟著他們回到該民宅,他們也把本票立即銷毀 但威脅我說不要想要報警,否則一定會對我家人及女友不利 且他們成員裡,我目前確定有幫派份子、退休刑警之子 我真的知道能求助於誰,且又不知道報警是不是真能將他們一網打盡 萬一,無法將他們一網打盡,那我跟我家人、女友以後不就一直生活在恐懼之中 所以,這兩三個多月以來,我都不知道能怎麼辦,甚至不敢出門 想請問,我這樣的狀況到底能不能解決,真的有機會將這些人全部繩之以法嗎 感謝大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219.24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7406199.A.906.html

08/07 18:12, , 1F
補充一點,有朋友說這構成擄人勒贖,但我覺得好像很難舉證
08/07 18:12, 1F

08/07 18:13, , 2F
且好像沒有直接的證據
08/07 18:13, 2F

08/07 18:14, , 3F
但事發過後約兩天,他們其中一人有來找我,我有錄音
08/07 18:14, 3F

08/07 18:14, , 4F
但不知道能不能當作是證據
08/07 18:14, 4F

08/07 18:15, , 5F
更不知道能不能把他們全部繩之以法
08/07 18:15, 5F

08/07 20:04, , 6F
你不敢報警來這邊問要幹嘛
08/07 20:04, 6F

08/07 20:14, , 7F
怎不報警?有隱情???
08/07 20:14, 7F

08/07 20:28, , 8F
這裡是法律版,你不敢走法律這裡幫不了你。
08/07 20:28, 8F

08/07 20:29, , 9F
鄉民也只能用鍵盤打他 警察可以用槍打他你覺得(?
08/07 20:29, 9F

08/07 20:36, , 10F
擄人 強制 恐嚇.. 可以告的可多了 這種事情你還不報警?
08/07 20:36, 10F

08/07 20:37, , 11F
那還有什麼可以報的?不報也不見得他們 以後不會繼續找麻煩
08/07 20:37, 11F

08/07 22:07, , 12F
不報你才要擔心會不會被當成ATM
08/07 22:07, 12F

08/07 22:22, , 13F
感覺有點隱情啊,報警比較實際
08/07 22:22, 13F

08/08 21:14, , 14F
反正報不報都是死~~你就去報巴 還是你覺的不報可以活久點~
08/08 21:14, 14F

08/08 21:17, , 15F
當然要記得帶證據~不然不要說抓人了~連通知人都有問題
08/08 21:17, 15F
文章代碼(AID): #1Jur1ta6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