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背信罪的定義
在網路上查背信罪的定義,必須是吃裏扒外的行為才算背信罪
但法條上卻不是這樣寫
刑法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這樣看來構成要件其實只有這幾個
1.為他人處理事務 任務 或職責所在
2.為自己或他人可得利 或為了損害委託人的利益
3.違背職務行為
4.損害原委託人的利益
在網路上查到的案例卻是,郵差不送信,並不構成背信罪 (莫名其妙點?)
因為照這字面解釋,上班偷懶,應該就是背信罪無誤啊
上班偷懶 1一定構成
2.為自己可得利 偷懶雖然沒有財務上利益,但有精神上的利益
法律上並沒有說一定要財產上,精神上也算
3.偷懶的確違背職務行為,像是職業棒球 球霸跑壘慢慢跑也算違背職務吧
4.的確損害原委託人的利益
可能本來能賺10萬 因為偷懶變得只能賺8萬
那為何法律見解,上班偷懶不構成背信?
明明背信罪,這條文寫的字都符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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