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
本身是房東,租屋給房客,有簽租屋契約,由於租任到期,不續租,有寄存證信函告知不
續租。那假如六月底到期,需要在六月底在寄一封存證信函?由於六月底是六日,七月一
號寄出即可?這個時候存證信函該怎麼寫?因為不續租的存證信對方目前對方沒領收,又
拖欠租金三個月租金,然後現在對方的意思是說不能搬離等理由,但早在幾個月前有口頭
告知房客,給予時間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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