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遺失物在國外被本國人侵占又帶回台灣

看板LAW作者 (別人家看優點 自家找缺失)時間2周前 (2024/12/07 21:15), 1周前編輯推噓2(2018)
留言20則, 4人參與, 1周前最新討論串1/1
假設在日本的機場,遺失或被偷走貴重物品後 該侵占者或竊賊是同國籍,又搭乘同班機回來 因為是在機場遭侵占,而不是飛機上,所以應該與飛機註冊的國家無關 除非他是在飛機上,飛機又註冊在我國,才算是國內犯罪,對嗎? 這樣回國內後,是不是無法告那個人侵占?只能告民法要對方歸還嗎? 因為侵占罪應該是屬地主義最輕也不是三年以上 但又有一條說,行為或結果在我國,就算在我國犯罪 是否可以主張該犯人的侵占或偷竊的結果,是回到台灣後才成立的? 主張飛行過程都是竊盜的過程,降落下飛機後才算是完成竊盜 這樣主張可行嗎? 還是說其實不用那麼麻煩,有更直接的方法對對方提告竊盜或侵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07.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3577308.A.55A.html

12/08 13:40, 1周前 , 1F
請研究下繼續犯與即成犯的區別,了解行為之繼續與違法
12/08 13:40, 1F

12/08 13:40, 1周前 , 2F
狀態的繼續之不同,本題就可解了。
12/08 13:40, 2F

12/08 14:49, 1周前 , 3F
告民法一樣有適用法的問題 另外竊盜只要財物落入行
12/08 14:49, 3F

12/08 14:50, 1周前 , 4F
為人支配下就算既遂了 比較想知道為何不在機場報案
12/08 14:50, 4F

12/08 14:52, 1周前 , 5F
然後上次發票文已經有講過了 行為人沒有合法占有權
12/08 14:52, 5F

12/08 14:52, 1周前 , 6F
源 所以不會成立侵占
12/08 14:52, 6F
為何不在機場報案,因為回國才發現,而且這也不是這題重點吧 另外侵占和竊盜的重點在是不是有占有權的移轉吧 另外我問這題的重點是侵占還是竊盜根本不重要,重點是可成立其中之一即可

12/08 14:52, 1周前 , 7F
民法也很難告啊......你要嘛就拿著購買證明去報案
12/08 14:52, 7F

12/08 14:53, 1周前 , 8F
只是只能一方講,但警察也可能不能幫你查人
12/08 14:53, 8F

12/08 14:53, 1周前 , 9F
頂多就是給你一張報案證明,說自述在哪邊遺失
12/08 14:53, 9F

12/08 14:54, 1周前 , 10F
你再拿購買證明去跟廠商作證,請他們協助(如果願意)
12/08 14:54, 10F

12/08 14:55, 1周前 , 11F
若廠商接受你的說法,可能可以幫你封鎖裝置的部分使用性
12/08 14:55, 11F
其實現在的手機都可以做到追蹤,然後有留原始外盒也不難 想問的重點還是如果對方是在國外行竊,但是東西一起帶回國了 有無辦法針對對方的行竊提出刑事訴訟

12/08 16:46, 1周前 , 12F
40條第3項 單獨宣告沒收還給被害人
12/08 16:46, 12F
※ 編輯: ultratimes (36.239.107.25 臺灣), 12/08/2024 19:01:31

12/09 19:00, 1周前 , 13F
你問是不是沒辦法告人侵占 別人回答你侵占不會成立
12/09 19:00, 13F

12/09 19:00, 1周前 , 14F
然後你說重點是侵占還是竊盜根本不重要?所以證明了
12/09 19:00, 14F

12/09 19:01, 1周前 , 15F
你本文的問題根本詞不達意嘛
12/09 19:01, 15F
我的重點是侵占還是竊盜,只要能成立其中一個就好 至於是哪一個我不在意,反正是否能成立其中的一個 ※ 編輯: ultratimes (1.173.189.10 臺灣), 12/11/2024 23:13:05

12/12 09:26, 1周前 , 16F
刑事部分犯罪地點在國外,刑度不夠你告不了
12/12 09:26, 16F

12/12 09:27, 1周前 , 17F
再者,對方沒有義務交代,對方說合法取得,你證明不了中間
12/12 09:27, 17F

12/12 09:27, 1周前 , 18F
的關係
12/12 09:27, 18F

12/12 09:28, 1周前 , 19F
民法上,善意第三人取得贓物,拿不回來
12/12 09:28, 19F

12/12 09:30, 1周前 , 20F
u大濕,ok ?
12/12 09:30, 20F
文章代碼(AID): #1dL4fSLQ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