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LoveBeef 申訴 iwasdying案 (4/1)
【裁判字號】D0054
【裁判日期】2012/04/08
【裁判案由】
申訴事由:iwasdying板主於 #1FRFYg95 (Diary) 判決失當
申訴訴求:iwasdying板主 認定 申訴人LoveBeef 以 〝426〞 乙詞
對特定族群 之文字 攻擊乙案 不合理 ,不該對申訴人劣文並水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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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判文: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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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判文:
1.日記版雖然名為〝日記〞,但仍然屬於公開版面,
故版主實該對於公開版面之攻擊性言論制定相關版規予以規範
2.此案版主判決關鍵,為 〝426〞 乙詞,故其他112 114等其他數字代稱詞彙
不列入本案討論範圍。
本案僅就 〝426〞乙詞是否為特定對象為攻擊性言論,且符合版規訂定之標準敘述之
3.關於426乙詞,教育部字典的確並未針對此詞有任何解釋
但經數個搜尋網站 檢索之後,該詞的確有不少人在使用,
且多為〝死阿陸〞之諧音使用
應為民間厘俗之用語,有對大陸地區人民蔑稱之用途,
確為一般社會通曉之攻擊性語言
故申訴人於申訴文 #1FU1XQzu (L_SecretGard) 所說
(4) 我相信沒多少人(或幾乎沒人)知道iwasdying解讀的(翻譯的)"死阿陸仔"是何涵義
不相信拿去路邊隨便問人或拿進台大隨便問台大學生,
一定是沒人或幾乎沒人知道「死阿陸仔」是何涵義.
應該是申訴人個人自身之誤解或欲訴之辯詞,現實狀況並非如此
4.根據本站法務判例 2011/12/20 #1Ey75jgd (Violation) 確知
426乙詞是為 以一般社會通念而言足以認定其為侮辱他人之語句
又根據版主提供其他版面之文章範例得知
版主係依據一般社會通曉且本站違規通則之標準認定之,
並非單憑個人之意識做出此標準的認定
故申訴人於申訴文中 #1FU1XQzu (L_SecretGard) 所說
(2).教育部字典沒規定「426」是何涵義,但iwasdying如皇帝般地規定了426是何涵義,
且所有其他的人不可以跟他持相異意見. 違者水桶+劣文.
明顯也不是事實。
5.檢視被處分之原文
→
03/24 04:41,
03/24 04:41
→
03/24 04:42,
03/24 04:42
→
03/24 04:44,
03/24 04:44
得知申訴人的確將426乙詞作為大陸地區人民之代稱詞彙
得佐證申訴文#1FU1XQzu (L_SecretGard)中所說
(6) 本人告知iwasdying 426對本人而言,僅代表對岸,沒代表其他涵義
確為事實,〝426〞乙詞 僅就申訴人個人自身的定義,
是為代表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之代稱
6.綜上5點所述,日記版是為公開版面,版規對於相關攻擊性言論亦有規範並處分之,
版面的使用 並 非僅供 特定個人使用,故版主執行版規版務之標準,
仍該依據一般社會通曉之認知與站上通則認定之。
方能符合多數用版者之權益
426乙詞雖然對於申訴人自身個人之定義僅單純為大陸地區人民之代稱詞
但對於多數站上之使用者來說卻不是此認知,
被申訴版主 並不是 申訴人〝一個人〞的丞相或僕役,
恕無法僅認同或遵照 申訴人個人自身 的標準給予判決,
組務亦相信 申訴人 實 應為明理之人
縱使自身之認知與社會多數認知 或有落差
亦會並配合站上通則之標準
未來對於此有 爭議性之惡意用詞
在多數公開版面的使用上 得請更加謹慎
注意各版版規規範後 再行發文
組務這裡 也對於申訴人之認知標準 給予尊重
然 在必須符合多數人之認知標準 且 維持版面秩序之應為職權 前提下
認定申訴人於推文中 使用 426 乙詞為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有惡意之蔑稱
又該詞代稱之對象確為 大陸地區人民
版主群得 依據版規第3條第2點
3. 以下五類文章每篇備份後立即劣文退回,該作者直接禁言一個月。
同一作者因下列事項禁言三次後若再違反下列事項,永久禁言,
該篇文章並劣文退回。
(2) 任何形式攻擊他人者。
給予相關處分無誤
故此申訴案駁回
以上
心情小組實習小組長 VOT1077 201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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